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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媒体发展的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播平台的新型媒体。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应用技术的日益普及,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网络媒体以异乎寻常的速度飞速发展,它早已摆脱了从属于传统媒体的“第四媒体”角色,已经成为现代媒体产业中不可或缺的支柱之一。

  2000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2003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这仅是建立网络媒体法制框架的开端。

  一、网络媒体资格的认定与监管

  按照《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学术界相关研究,我国网络媒体大体上可分为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如人民日报的人民网、中央电视台的央视国际网站;非新闻单位的综合性网站,如商业网站新浪网、雅虎、网易等,后者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和相互链接的传播平台。许多传统意义的新闻概念已不再适用于互联网。今天有许多人,尤其是青年人,往往不再从传统媒体上获得自己所需要的新闻。网络人群的细分化和社区化催生了与之相关的网站,许多社区网站(广义社区,包括各种专业网站、特殊群体网站)都在日复一日地刊载自己的社区新闻和转载新闻。甚至还有影响极大的个人网站。最近又开始流行We鄄blog(网络日记或搏客),在美军攻打伊拉克期间,一些民间组织的Weblog往访率很高,Weblog已经成为新闻写作的一种新式样。

  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操作上,依靠政府部门来监管如此巨大的网络空间显然是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在分类管理的同时依靠社会中间组织和行业自律。虽然商业性网站以营利为目的,但同时也应当强调网站的社会责任。

  扁平化的网络媒体监管方式不符合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同时也容易带来监管成本过高和难以操作的弊端,因此有必要探索可行的管理办法,依法构建各种类型的网络媒体中间组织和自律性行业规范,从而在政府与网络媒体之间搭建沟通渠道和桥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常都有较健全的中间组织,中间组织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监管的运行成本,并且能够有效地提高监管效率。

  二、对网络媒体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的管制

  一些网络媒体为了提高点击率和Pageview数量,不惜代价地将虚假信息编发上网,今年最典型假新闻事例就是“比尔。盖茨被暗杀案”。“非典”疫情发作期间,通过网络传播和手机短信传播的谣言几乎无处不在,无人不晓。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一点同样是网络媒体的生存之道,与传统媒体并无二样。但是一些网络媒体仍然不时地登载虚假信息,对此,法律和行政性法规虽然有禁止性规范,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关部门在立法时就注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对屡教不改的网站施以行政处罚或其他矫正措施。

  有害信息比虚假信息危害更甚。众所周知,网络色情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微软公司近日关闭了28个国家的聊天室,此举旨在制止儿童性侵犯者的聊天表演。互联网过滤评估组织发现,儿童首次看到色情网页的平均年龄是11岁,研究还表明,在8~16岁的少儿中,90%的人曾观看过色情网页,这些儿童大部分是在做家庭作业时上线的。

  作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规制网络色情活动的法律手段有:向消费者发布警示、制定保护儿童的相关法律和美国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

  2003年9月,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向全美消费者发出网络色情信息警示。此后不久,该委员会又发出了消费者简要警示,要求消费者警惕文件交换软件和监控软件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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