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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究竟是不是法治经济?(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与传统经济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律干预和管制,而在于法律治理实践方式的截然不同。传统法治,在东西方都表现为经济作用力的单向。具体而言,“真理型法治”在国家能力有限的范围内直接涉入市场运营,从而使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行业长期为官方经理并自上而下地吸抽着民间经济的精华,造成了民间力量的弱小以及“熟人社会”的边远、封闭性特征。“方法型法治”则强调各既得成利益集团的“地方性知识”不受限制地相互独立从而使公共组织的经济优势难以发挥,造成了政府决策的集团化以及伴生的无序争斗局面动荡。这种“自下而上”的精英民主泛化倾向极易流变为政治经济集团相互勾结共同牟利的制度化工具,从而极大地规限了市场经济本应具有的扩散活力并造成了国家介入全球化进程的强权控制风格。

  与它们不同,“均衡型法治”在理论上具有双层经济含义。其第一层经济内涵在于,它可以为经济人提供约束政府行为的方法。并且与“方法型法治”提供的约束方法不同,“均衡型法治”倡导的是一种理想化的方法,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包含着道德共识与共同理想,它不会因为法律的授权而自我膨胀也不会因为命令的剥夺而自动消失,它具有顽强但不顽固的生命力。

  “均衡型法治”的第二层经济含义是,它可以为政府创生规范经济秩序的真理。与某些经济学家不同,我并不认为法治有约束经济人行为的功用,原因在于,市场与法治虽然是不可切分的一对关联范畴,但两者的运作遵循着相对独立的规则。例如,在市场规则的视域中法律规避若能带来经济效益便属合理,但在法治规则的逻辑中,任何与法律有悖的行为都是非理的,即使不予制裁也不说明其正当合法。因此,经济行为的失当与失范自有市场规则去直接规制,作为外部权威的法治规则最恰当的态度是间接影响。“均衡型法治”直接指向的是政府行为,因而市场本身就为其赋予政府规范经济秩序的正当性奠定了基础。这一基础在“真理型法治”下曾被滥用以致相对真理成为了绝对真理,“为民排忧”变作了“扰民添乱”。因此,与“真理型法治”不同,“均衡型法治”要求的是一种方法化的真理,也就是说,只有政府行为严格遵循了“程序正义”才能获得相应主张的真理性。

  “入世”对新世纪中国而言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对于“入世”会对当代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模式产生何种影响,国内学者似乎尚未发表系统的见解和具体的结论。据我所知,WTO被一些西方学者称为“妥协的自由主义”的贸易体制,它所体现的社会和政治目标与19世纪的自由放任体制有本质的区别。“它既认同了政府对国内就业与其他经济目标上的负责和进行干预的权利,但同时把国家的经济主权纳入到国际规则范围内,使国内经济自主与国际经济自主统一起来,是一种为国内经济干预而设计的国际多边主义的自由经济方案。”[10]

  不难看出,“入世”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伟进程具有相当重大的两面性:一方面,我们既定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很难容许国内经济主权的国际化。我们的“改革开放”态度是积极的,但立场也是鲜明的。哪些是原则性的内容哪些是灵活性的范围,领导者都区分地非常明确。但另一方面,WTO体制本身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希求的理论框架存在实践层面的暗合,这种暗合隐约地显现在所谓“双赢”的表达,也间接地反映在苏东剧变后社会主义道路探寻的市场化与国际化趋向。在“市场社会主义”渐成一股思潮之际,[11]我们可以说,WTO不仅为中国带来了体制变革的框架也为中国输入了“新市场经济”的时代理念。“入世”因此将名符其实地成为中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大转折。明天的中国经济体制与思想史说不定都会以“入世”为标志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分为前后两段。既然有这种可能,我们不妨“先人一步”,将WTO影响下的中国市场经济道路不妥贴地称为“新市场经济”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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