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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制度(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政府力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承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

  第三,尽快建立独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亦或是企业法人,独立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或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规范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则的差异。企业结合规则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规范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则表现为法律规范,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规范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则(如资本结合规则)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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