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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研究方法的总结与反思——兼评相关学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在20世纪最后20年,经济法学的兴起和繁荣,无论就其发展之规模和速度,还是就其影响之范围和程度而言,都无愧为我国法学诸学科中的首位。于是,经济法学的回顾和展望,渐成世纪之交法学界的热点之一。(注:张守文:《20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学》,载《20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王艳林、赵雄:《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1世纪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晓君:《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成就、缺陷与展望》,《现代法学》1999年第3期。)我们认为,对经济法学的观点、学说进行综述和评价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总结经济法学的贡献和不足,尤其是总结经济法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经验和教训。这是因为,经济法学以往的成就、突破、纷争和遗憾,都可在研究方法的得失上觅求原因;经济法学未来的发展,关键也在于如何选择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有了新颖的研究方法或原有研究方法的新组合,新观点、新内容会滚滚而来,正所谓得“鱼”不若得“渔”。由于经济法学与相关学科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多有重叠和相通之处,尤其经济法学作为新学科是在原有学科的基础上产生的,故在总结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时必然涉及相关学科。基于自己在做学问过程中的体验和心得,似乎感觉到在研究方法上需要处理好以下若干种关系。

  一、概念与含义,含义更重要

  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概念和表达方式。作为体现了法律外在现象和内在精神的法律概念,常以逻辑严密而著称于世。但是,仅仅只注重概念而不探究概念所蕴含的深义,极有可能导致概念误用,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此尤以经济法学研究最为典型。具体而言:(1)由于多词一义,以致不同学说的分歧仅表现为用词争议的热闹,而在含义上则多相同或近似。譬如,在表述、界定国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时,各家各派的用词令人应接不暇,如“调节”、“调控”、“协调”、“干预”、“规制”、“管制”等,各学说都声称上述关键词之间差别表明了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程度与具体作用方式的不同,进而影响到整个学说体系的构建。其实,上述概念均是字面不同,各学说所阐释的含义却大同小异,皆反映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某种程度控制的概念。(注:参见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8页。)(2)由于一词多义,以致学者们在未界定同含义的情况下发生多余的争论。关于“经营权”属性之争就是如此。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这显然属于物权,民法学者多持此观点。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章所规定的十多项经营权内容,经营权是指企业依法自主地组织和支配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事产、购、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注:王全兴等:《企业法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58页。)这显然不能归属于物权,经济法学者多持此观点。如果对这两种观点的含义及其依据进行说明,就根本用不着就经营权是否属于物权而争论不休了。(3)经济立法中有的概念来源于经济学,由于对这种概念在经济学中的含义未能了解清楚,就用法学固有原理和思路来阐释,必然会给法的制定和适用带来麻烦。例如“经营权”是传统法学中不曾有而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关于经营权的上述第二种观点与经济学原理相符,它突破了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传统民法物权思路,其客体外延比第一种观点要宽,内容亦比第一种观点丰富,同企业经营的实践吻合。而立法者在未弄清经营权的经济学含义的情况下把经营权概念借入立法并按传统民法的物权定义模式来对经营权进行立法解释,但又不得不按经营权的经济学理解来规定经营权内容,以致造成立法中的明显矛盾和法适用上的模糊不清。此例给人的启示是:法律和法学如果要引进经济学的某个概念,就更要同时引进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法律和法学对该概念的释义虽然可以在对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进行加工的基础上形成,但不能背离该概念的经济学含义。如果我们只重视概念引进而轻视含义引进,甚至用与经济学含义不同的传统法律或法学含义来解释从经济学中引进的概念,势必造成有害后果。又如,“产权”在被法学研究者们直接援用时,并未将其法律化,因此,它给物权法乃至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造成了新的混乱。我国现行立法中采用的产权概念来源于产权经济学理论,由科斯、阿尔钦等西方经济学家所创造,是一个既可用来泛指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无形财产权甚至债权等财产权,又可以用来特指某种财产权(如所有权)的概念,使用在不同场合则含义不尽相同。(注:常修泽等:《产权交易-理论与运作》,经济日报出版1995年版,第1-8页。)然而,法学甚至立法对“产权”这种含义不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的完全借用并滥用,难免使人对“产权”的真实含义产生疑问:产权到底是什么,是所有权,用益权,抑或使用权?是否能借助于已有的传统法律概念对其进行对应翻译?至今学理上并无明确统一的认识。但在不同学科背景下使用而法学家们没有阐释清楚的产权概念却可以直接进入立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那么实践中的混乱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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