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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内容提要」循环经济立法在我国的必要性首先源于循环经济概念的取舍。鉴于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的肯定说、否定说和替代说,本文认为循环经济在我国有特定的含义,有客观需要,因而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立法时也要充分考虑否定说和替代说的合理内容。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必要性取决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取决于经济全球化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要借鉴国外的经验,满足我国的实际需要,注意与清洁生产法的衔接,并对立法的模式、原则和制度设计提出设想。

  「关键词」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立法,必要性

  循环经济在环境法制建设中属前沿领域,目前主要囿于少数经济和环境法制发达国家,且无论在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差异很大。这一“阳春白雪”型的新事物能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生根,能否适应我国的实际成功地“本土化”,这些问题正成为我国环境法研究的新的热点。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对这种新型的立法也有不同的评价。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无论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好,还是被认为是孪生兄弟也好,在立法上必须充分借鉴。清洁生产法立法必要性的争论事实上一直持续至今,因此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更需要首先解决立法的必要性问题。

  一、循环经济概念的取舍

  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新事物,循环经济在各国理论界尚有不同的理解,在我国,学者们则主要是对这一概念的存废有不同认识,循环经济是否有必要存在直接关系到其立法的必要性。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是肯定说。

  我国理论界目前肯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概念是主流,而且表述也基本都是沿用如下的定义:“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曲格平:《发展循环经济是21世纪的大趋势》,载于《机电产品开发与创新》,2001年第6期)类似的定义还有: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自然生态物质循环方式进行的经济模式,它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循环经济以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为特征,也可称为资源循环型经济。(冯之浚、张伟等:《循环经济是个大战略》,载于《光明日报》,2003年9月22日。)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排泄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奈民夫?那顺  梁继红  邢恩德:《新形态的循环经济与循环经济学的研究》,载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第23卷,2002年3月第1期。)所谓循环经济,即在经济发展中,遵循生态学规律,将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实现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使经济系统和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谐循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王成新、李昌峰:《循环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决择》,载于《理论学刊》,2003年第1期。)

  上述定义旨在与清洁生产这个相似概念区分开:循环经济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之上,而清洁生产则是以“少废或无废工艺”为基本目标,本质上是建立在机械论规律的基础上。因此,在我国循环经济的定义在理论上已界定了特定的范围,特别是厘清了与清洁生产的界线。

  二是否定说。

  也有学者认为从“耗散结构理论”出发,在把物质从“高熵状态”转入“低熵状态”这一问题上,推断出“人工的推动难免要增加能量的消耗,这又从另一个方面加快了环境的熵增。同时,即使增加能源消耗,由于技术和经济条件的约束,也很难让所有的物质材料完全得到循环利用;而且,能够进入循环的,很多也不得不降格使用”。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能量的传递是有方向性的,在地球上,被转化的能量最终都会以热的形式向太空散射。至于散射到太空去的热能否重新聚集起来为人类所用,在可见的历史时期内恐怕很难有明确的答案。因此得出结论,“要建立循环经济,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目前尚很难成立。” 而应代之以“建立节约型经济系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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