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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和完善民间组织的管理模式(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五,建立信息披露等制度,提高民间组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给予有关优惠措施的同时,为了规范和监督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应当建立此类民间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向审批机关的报告制度以及公众的投诉制度。所谓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求具备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定期在有关的新闻媒体上公告其财产目录、前一年度收支情况、各类财务报表、前一年度从事活动的情况、下一年度的计划、主要负责人名单等资料,同时,还应当并将此类资料置于其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此类民间组织还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审批机关报送上述资料。另外,公众可以就其认为此类民间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的审批机关投诉。通过上述机制,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提高此类民间组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力地监督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的财务状况及是否严格按照章程从事活动,便于审批机关实施监管;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众、尤其是捐赠人对此类民间组织的信任度进而增加其获得捐赠的可能。第六,具备法人地位的民间组织依照章程或者法律规定解散后,对其资产应妥善处理。一般而言,对于此类资产,存在多种处置方式,比如,可以分配给发起人,可以依照章程进行分配,可以交由国库。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既要尊重发起人的意志,又要兼顾此类民间组织所具有的非营利性等特点。因此,建议对其剩余资产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可能地依照其发起人以及捐赠人的意愿转移给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其他民间组织,使此类资产在有关领域继续发挥其作用。

  吕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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