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拍卖产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并不是唯一的办法,还可以通过网络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在线争端解决机制的全称是 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ODR.它更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克服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它特点是:解决纠纷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处理争端的效率性、解决纠纷的经济性。它具体包括四种解决方式:在线仲裁、在线调解、在线投诉、在线谈判。我国首家在线纠纷解决中心是由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北京德法智诚咨询公司发起成立的“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⑤。预防网络拍卖纠纷的产生在某种意义是解决网络拍卖纠纷的最好方法,预防纠纷产生的方案有很多种,例如:完善和推广实名认证制度;采用电子身份证,这将有助于对网上交易的交易者身份的确认;增加网上拍卖的透明度,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来展示产品;完善交易者信誉或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和推广在线(第三方)支付模式等。
自从网络拍卖产生以来,它的发展是十分迅速的,社会对它的成长是十分的关注,有关网络拍卖是否需要立法加以规范,怎么进行监管等问题一直在探讨中。很多人都比较赞同对于网络拍卖立法应该采取“最小程度”“程序性”等原则,尽量将已经存在的法律适用到网络拍卖中,尽量在最小程度上对网络拍卖制订新的法律,即使制订了,其内容也更倾向程序性而非实体性。这样的观点是存在积极作用的,这对网络拍卖的发展是有利的。网络拍卖是一个崭新的事物,在适应它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对它进行合理的约束。在网络拍卖发展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它在一步步的完善,和它相关的法律、行业自律性规范也在制订或实施中。在这种趋势下,网络拍卖必将推动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
注释:
①即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目前可以清晰的划分为四类:消费者——消费者模式C2C,企业——企业模式B2B(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消费者模式B2C(Business to Consumer),消费者——企业模式C2B(Consumer to Business)。
②集体议价(集体购买)、逢低买进两种方式经常被一些网站结合使用,如:雅宝网就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使用。反拍卖(标价求购)这种交易方式也在雅宝网得到了实际运用。
③2004年8月28日修正后的《拍卖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④参见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高富平、苏静、刘洋《易趣平台交易模式法律研究报告》
⑤中国在线争议解决中心——www.chinaodr.com
参考资料:
[1]高富平:《电子商务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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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冀东、成栋、张艳妍:《网上拍卖模式与传统拍卖模式的比较研究》,管理现代化 2002年第3期
[5]李颖琳:《网络拍卖的法律问题与监管对策》,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1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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