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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立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法的法律体系(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二、宏观经济法的任务和宏观经济法的特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规定为“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是指:保持总需求和总供给之间的大体平衡。社会总需求包括投资需求、消费需求和出口需求;社会总供给是指一国国民生产总量和进口量。使总需求和总供给在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上做到总体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正常运行,避免大起大落的基本条件。结构优化是要求资源配置合理化。保持不同产业和部门通过适当的投入产出,彼此间形成最佳组合的比例关系,使各种资源相互作用形成合力,使资源创造出最好的经济效益。以上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从总量、结构、速度和质量方面,概括了宏观经济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应该成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成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的立法宗旨,并在宏观经济法中加以规定。

  宏观经济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其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或概括性的特征。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规范。宏观经济法除了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特征外,还有本身特有的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宏观经济法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征

  首先,从调整对象分析,宏观经济法不是以个别企业或经营单位及其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各种宏观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这些经济关系具有宏观性、总体性的特点,处于决定经济全局的地位。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检查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经济关系;货币信贷经济关系等,都带有关系全局的性质。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些关系国民经济全局性、总体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宏观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之一。

  (二)宏观经济法的主体一方必定是国家及其授权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包括经济职能部门或综合经济部门

  实行宏观经济的管理和调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用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国家的有关职能部门如经济管理部门和经济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等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才能贯彻实施。因此,用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机关必须彻底转变职能,从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方式为主直接管理经济,转到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来间接调节和控制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一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主体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进行管理、调节和控制。

  (三)宏观经济法中各主体经济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相对不对等性

  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商品交换是权利平等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交换。他们中的任何一方也不具有对另一方的产品的支配权利。每个人都只能占有自己的劳动产品,占有别人劳动产品的方法,只有用自己劳动的产品去交换。而在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中却并非如此。宏观经济调控一方拥有强大的国家调控力量和手段,并有法律赋予的广泛经济行政权力,而受控一方则主要是承担接受这种调控的义务。当然,管理和调控,也要在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进行。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是极其明显的。这与民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所区别。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政策来调节不同部门、地区和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和利益关系时,受调节一方就只能接受这些调节措施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权利与义务不对等性的特点,要求在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法规时,要更加注意其科学性与可行性,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并充分尊重受控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同时受控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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