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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券(抵用券)引发的法律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发行主体

发行目的

票面标示

经济性质

代币券

商家或没有发行货币资格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销售

所示物资的物理单位

有价证券

计划供应票证

政府

保证必需品供应

货币单位

无价证券

  3.代币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同为无因债权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募集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是票面不记载持有人姓名的公司债券。发行债券有严格规定,如发行公司必须符合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累计发行债券总额不得大于净资产的40%,另外,对于债券的利率、资金用途、债券形式(如载明公司名称、利率、偿还期限等)、发行程序也分别有相应的规定。两者的区别可以从下面的表格中看出:

 

发行目的

发行、转让的程序和条件

兑现标的

兑现时间

代币券   

销售

发行无特别规定,可随时随地转让

一般为商品或服务

有效期前随时可使用

无记名公司债券

集资

发行公司要符合净资产、债券总额、利率、资金用途等条件。转让债券应在特定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现金

债券到期后方可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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