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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公益诉讼”的实体法基础(2)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产生是生产高度社会化(9)的必然结果。社会化是现代经济的共通属性。现代经济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社会化的经济。与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早期社会相比,现代社会在经济生活的层面上则表现出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景象,在这里:经济活动是建立在高度专业化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每一个人按照社会分工从事极为专业的经济活动;生产不是为了直接满足自己而是为了满是社会的需求;劳动成果不能直接满足生产者的要求,人们主要依赖他人的劳动或劳动成果满足自身的需求;生产的社会化使大规模的生产成为可能,人类利用自然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专业化分工导致经济组织形态发生变化,企业化经营逐步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般组织形态。社会化导致人们相互依赖性加强,为降低交易成本和生活成本,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逐步集中,城市化进程随着市场的发达而逐步加强。(10)

    生产社会化使社会经济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它在促进人类物质生活、文化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带来了新型的社会关系。第一,生产社会化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从由家庭供给转变为从社会获取,实现了消费的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经营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消费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二,生产的社会化使单个人的劳动转变为社会的共同劳动,实现了劳动社会化。形成了作为个体的雇主和作为社会群体的雇员之间的新型关系。第三,生产社会化促进了单个资本转变为集中的社会共同资本,实现了资本社会化。中小股东大量出现,形成了作为个体的上市公司和作为社会群体的中小投资者之间的新型关系。第四,生产社会化使人类从对资源的少量利用转变大规模的攫取,从对环境的少量破坏转变大规模的破坏。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问题凸显出来。形成了作为个体的环境破坏者和作为社会群体的居民之间的新型关系。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的条件下,出现了新的利益群体和新型的社会关系,原有民法调整的平等的个体与个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中,一方个体膨胀成为特定的社会群体,统称为“社会”。

    社会化的现代经济催生了新的利益群体,相应的是出现新利益群体保护的法律思潮和相关的法律,最终使“社会”成为法律保护的新型主体,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自然而然的产生了。

    二、“社会”享有的“社会权”

    对立统一规律是宇宙的根本规律。所谓对立统一是讲任何事物都是由既互相对立而又相互统一的两个方面构成。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如此。讲义务必然有权利,而有义务主体,又必然有相应的权利主体。如讲子女的抚养权和教育权,必然有父母的抚养义务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对应。因此,当我们讲一种义务时,在确定了义务主体后,然后应当找到相应的权利主体。任何权利义务都是由两方互相对立而又统一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的。有其一,必有其二,无其二,其一便毫无存在意义;一方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缺少任何一方,它方便不复存在。就像婚姻关系中的男女,缺少任何一方,其夫妻关系便无法结成一样,夫为妻而存,妻为夫而存。

    如果市场主体负有对社会的义务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常识,会从逻辑上推导出一个自然的结论,即“社会”是享有市场主体对社会义务的权利方。因为既然市场主体有社会义务,市场主体是赋有社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显然“社会”即是享受市场主体义务的权利方了,因为权利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有义务一方必然有权利一方。市场主体对“社会”的义务就是“社会”的权利。市场主体有对雇员、对消费者、对债权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对所在社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义务,相应的“社会”就有对市场主体的权利。如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由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中小股民享有的知情权、获得真实信息的权利、提案权、质询权、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权;劳动者享有安全生产的权利;储户享有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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