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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特殊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要:经济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别的部门法不能代替经济法,经济法也不能代替别的部门法,从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这四个方面就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特殊性是客观存在的。

    关键词:经济法;特殊性;独立的部门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所指的国家调节,指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一种调节机制和调节活动,是国家直接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倡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并积极促进和引导其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和轨道运行,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从以上经济法的定义中就不难看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具体讲,经济法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原则的特殊性、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殊性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法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有多种方式和手段,纵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方式。从国家调节经济的三种基本方式可以看出经济法的三个基本法律渊源的特殊性。

    1.国家经济强制法的法律渊源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国家强行禁止、限制或命令社会经济主体从事某些经济行为,以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意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后,国家的这种做法主要表现为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就是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例如美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反托拉斯法”;英国有《垄断与限制性行为调查与控制法》等等。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是现代国家调节经济最早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法是为保障国家调节而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是现代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用的强制方式的法律渊源。

    2.国家经济参与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以达到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的目的。其主要做法是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的投资,特别是国家直接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参股到民营企业,参与这些企业的经营,还包括国家向企业订货、收购或供应,参与商品流通,国家向企业贷款或向社会发行国债,参与债权债务关系等等。国家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以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姿态出现,它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社会经济,实现其经济调节管理职能。可见,对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不能单纯地运用民(商)法,国家还需制定许多特别规定。例如规定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特殊地位,国家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的确定原则,在某些行业国家投资经营的垄断性,国家投资形式和经营方式,投资程序和国有企业设立的特别程序,国有企业的特别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收益分配等等。这类关于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的特别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等。可见,国家投资经营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所采取的参与方式的法律渊源。

    3.国家经济促导法的法律渊源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法。国家为调节社会经济,使其协调、稳定和发展,而对社会经济各主体及其行为予以引导、促进、帮助和提供各种服务。促导的主要做法是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长远规划,制定各种经济政策,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各种经济调节手段,完善各种基础设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各种公共服务体系等等,以保障国家调节,实现国家经济管理意图和经济发展目标。为此,国家需要制定计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经济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这些法律,一般称为国家宏观调控法。可见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国家调节经济促导方式的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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