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CEPA制度环境下的区际法律冲突及解决(5)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2.法律:商事法的因素

  如上所述,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明以区域性的统一商事法来解决突出的法律冲突问题的必要性,而作者在行文中已经指出:CEPA的出台,提供了制定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的契机;且在一个特定区域(大珠江三角洲)对特定的领域(商事领域),通过各方协商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则,是对“一国两制”原则的遵循而不是悖逆。那么在经济、政治因素方面都不存在制定统一商事法的障碍后,剩下的就是法律因素和现实因素。所谓现实因素是指,大珠江三角洲统一商事法制定的前提是三方友好协商,但现实中是否存在协商的意向呢。有证据表明已有此立法动向[13].因此在这里讨论商事法的因素,主旨在于:从法律角度论证在大珠江三角洲统一适用同一商事规则具有可行性。

  (1)商事法的产生历史和社会背景考察:商事法从诞生之始就带有对经济的无法抑制的热情和对政治色彩的淡化或排斥。经济力量是商事法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适应市场交易需求是商事法的使命,而经济的一体化趋势和发展水平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游戏规则。

  历史地看,欧洲中实际大商事法是近代商事法的起源[14].中世纪的商法,实际上是当时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业习惯法。十一世纪是欧洲尤其是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商业复兴时期,特别是地中海海上贸易的繁盛、通向东方的商路的重新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沿海城市商业的发达。而商业的发达又促使了商业阶层的形成。商人为了摆脱封建宗教势力的束缚,争取自身自由和集团利益,逐渐结合起来组成了商人的自治组织,订立内部规约,行使自治权。尽管商人的自治一定程度上冒犯教会法和世俗法对商业的压制态度,但由于商业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社会容忍了或者默认了这一冒犯,于是商事组织的内部规约逐步形成商事习惯法,并随着商业的繁荣,越出商人的适用范畴,扩大到商人和非商人之间,以及非商人之间。其内容则以反映商品交换关系要求的规则为主,包括现在所称的买卖法、海商法、合伙法、保险法等。“15世纪之后,伴随着中世纪后期以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和统一的民族国家的逐步形成,贸易的发达迫切需要在一国之内实现商法的统一。这一时期,地中海尚岸的一些内陆国家,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等国都先后制定了成文法。其中,在立法上对后来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法国和德国。”[15] “中世纪商法自所以能够形成,就是因为贸易作为一种人类不可或缺的活动贯穿于人类历史之中,而作为调整贸易之规则的各种制度会形成互融并相互继承和各自创新。以商人为主要代表的城市国家的建立并不断向外部征服,并没有使其法律处于静止状态,而是不断的吸收合理的内容且不计较起来源于何处。”[1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方面社会经济,是商事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故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商事法从诞生之始就带有对经济的无法抑制的热情和对政治色彩的淡化或排斥。而另一方面,商事法的诞生和统一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或者说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部分。正如伯尔曼所言:“还存在一种危险,这就是把法律总是作为社会经济变化的一种结果,而不是这种变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在这种意义上的原因。事实上,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新的法学为按照秩序和正义的新概念把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一种构架。……实际上,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17]

  (2)商事法的性质和精神理念考察:商事法作为一种商事领域的交易规制,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和反映,充分张扬着一种私权自治的思想,很大程度上割断了与政治方面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商事法中顺利、安全、可靠的价值理念,是商事法蕴藏的优秀品性,不因政治经济制度的不同而不同,因此为不同社会制度的商事法统一提供了内在动力。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