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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内容提要:本文将主要探讨在民商法发展历史中,从民事主体到商事主体演进的历史轨迹,寻求两者在历史发展中的互动与相互关系,并进而细分出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在两者个性与共性的碰撞中,本文将探究这个转变过程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将对我国商法的现实任务与历史使命进行一番展望。

  关键词:民事主体 商事主体

  引言: 在今天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商法的触角可以说已经扩充到了现代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正如学者们所言的那样,没有商法就没有现代市场经济;没有商法,就没有现代社会。在近代世界史上,商法的发展可以说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见证,也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保护神。正因为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11世纪起,西方社会就开始将目光投向它,重视它。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欧洲各国掀起了编撰商法的浪潮。时至今日,人类对于商法的研究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在市场秩序的建立、资本的流通、市场主体的规范等方面确立起了一整套完整的体系。但在中国,对于今天这样一个人们能够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词”,把它放到20年前去的话,知道的人或许就没有几个了。正因为此,商法在我国的历史还很短,在广大人民群众头脑中,商法的观念、商法的意识还远未得到弘扬与树立。因此,在今天,高举商法的旗帜、在社会上大力弘扬商法的精神,是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的。正如商法学者范健讲的那样“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延续至今,它是人类社会迈向法制的重要一部。它实现了社会经济生活从无序到有序、从偶然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转变,实现了从上层建筑向经济基础的渗透。如果说,宪法的诞生为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新世纪创造了政治基础上的法律基础,商法的发达则为“平等”、“权利”、“自由”在“尘世”的落实奠定和提供了经济上的制度基础和法律依据。它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经济体制的运转、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乃至世界法律的同化产生着具有深远意义的作用。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商法时代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典、法规和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完善中国商事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商法制度,重现商法时代的精神,这对于向现代化过渡的中国,其意义远非囿于一个法律部门和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商法对于奠定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变革民族和社会的观念,对于“民主”、“自由”、“权利”、“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落实,推动中国社会的根本性变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商法的进步是时代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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