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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的体系化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摘 要:商法的独立不仅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中,更需要调整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加以支撑。商事规则经历了从商事习惯到商事习惯法,最后到国内法的演变过程,并随着商事实践的丰富而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般商事规则的体系。

    关键词:商法;商法规范;商法的体系

    商法是我们既熟悉又陌生的一个法学领域,说熟悉,是因为我们每天都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商事法律规范;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未曾真切地触摸到承载着商法特有价值和规范的统一商法典。即使在商法法典化国家中,学者对于商法是否独立,商法究竟为何物等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翻开商法教科书,涉及商法独立性的标题频频映入眼帘,商法学者们不厌其烦地解释分析、追根溯源,其目的无非是想论证商法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且具有独立于民法的法体系地位,而在后者,这种言辞早已被放入了历史垃圾堆。我们认为,商法独立不仅体现在其独特的价值理念和指导原则中,如营利性原则、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尊重商事自治等,更需要调整商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加以支撑。商事规则经历了从商事习惯到商事习惯法,最后到国内法的转变过程,并随着商事实践的丰富而不断发展,最终形成了一般商事规则的体系。

    一、商法规范的形成

    多数法律规则都经历了渐进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从零星的实践到地域性或者行业性应用,最后发展成某一特定法律领域的一般规则,这是大多数法律规则形成的基本路径。商法规则自产生伊始,就带有明显的商人自主精神和自治法特点。随着商业自治组织的积极推广商法,随着国家立法机关逐渐认可商法规范,随着商法领域内日益增多的国际交流,商法得以发扬光大。

    (一)商法规范的形成过程

    作为指导商事行为的基本准则,商法形成与罗马私法的命运息息相关。罗马私法作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第一部世界性法律,它对罗马社会及后世的影响深远。在传统私法领域,民法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商法规范则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这种观念支配下,除少数商法规则以民法特殊规范或者“除外条款”形式存在之外,大多数商法规范是以商事习惯或惯例形式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在传统私法中,民法处于核心地位,具有私法属性的商事规范和制度在形式上被一并归入到民法范畴。“在罗马私法当中虽然没有专门的商法范畴,但是很多商法规范还是存在的,只不过这种商法规范是通过民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1]然而,不同法律规范在形式上的统一或许根本无法取代相互间存在的实质差异,传统民法更关注人格、身份和财产归属,而商事规范则更关注交易的效率、便捷。在此意义上, 传统民法规范难以为推进商事活动提供适宜的法律空间,片面强调民法的支配地位,会在客观上束缚商业发展和繁荣。商人向来是最富冒险与创新精神的社会群体, 在国家没有以立法形式确认商法地位的情况下,商人只能以其共同认可的习惯或者惯例来调整相互间的交易关系。

    在中世纪前,商法规则主要是以民事特别规范以及商事习惯、惯例的样态存在着。中世纪是商法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随着地中海贸易的发展,“为买而卖”的商人数量不断增多,逐渐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也出现了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商事习惯的惯例。原来主要适用于特定商人间的习惯和惯例,逐渐发展成为行业内商人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商人在总结和创设新交易规则的同时,还通过各种商业联盟和商人基尔特等行会组织推行那些长期奉行的商事习惯和惯例。这些行会组织“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间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断权,有条件运用其商事生活习惯订立自治规约,并实施于本商会内”,[2]渐趋成熟的商人法庭亦将这些规则用于处理商事纠纷,从而形成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商人习惯法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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