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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解释现代化构建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摘要]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适用法律,而目前的法律解释呈现出“立法化”倾向。中国的法律解释的现代化应该一元多级化,不是各级法院而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具体性解释。

  [关键词]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 法律解释现代化

  目前的法律解释呈现出越来越多的弊端,不能解决目前的法律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为此,构建更具社会适应性的现代化法律解释势在必行。

  一、法律解释的特征

  法律解释的应然性特征为 [①]:⒈合宪性。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规定并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对法律进行合理性解释。⒉与具体案件的直接关联性。我国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 “对法律条文言,只有它与法律案件有关的部分才是重要的,对只有它那与法律条文有关的部分才是重要的。”,“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务使法律规范与事理相符,法律事实与规范相符”。⒊体现出解释主体的价值取向。法律解释有主体参与必然导致解释主体对解释对象的主观性倾向,而法律原则是抽象的,法律解释又与具体案件相联系,造成一般原则与个别案件间存在较大的差距而为解释主体留下了较大的空间,而弥补这一空间必须发挥解释主体的能动性。⒋专门性活动。专门性机关根据特定的方法在权限范围内所作的一种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的高度专业性的活动。⒌实用性。不是恢复法律文本原来意思,而是将这些文本成为现实生活的表征;不是为了恢复立法者的原意,而是为了适用法律,把法律贯彻到现实生活之中,这种现实生活使法律解释与高度的适用性相结合,法律解释从而呈现出实用性。

  二、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目前的法律解释主要包括:⒈立法解释。对象上包括基本法律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内容上包括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而且有权对司法解释的原则分歧作出解释或决定。⒉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而且对地方规章与部门规章、各部委规章的冲突送请国务院解释或裁决。⒊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⒋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对除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运用问题进行解释;除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解释外,还对部委规章、部委规章与地方规章不一致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作出解释或决定。⒌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规定。

  由此可知,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本土特色主要表现为: [②]⒈与具体案件裁判者普遍脱离,具有一般规范性;⒉是立法机关在内的国家各职能部门共同管理,不是唯一而是许多不同机关行使解释权。另外,基本特点为:⒈总体上不像是法律解释,而是解释权归属上是“谁有权立法,谁有权解释”,立法权与解释权趋于一体化的“准立法”,解释内容是超出了被解释的法律本身。⒉立法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处于主导地位,表现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有权对宪法和基本法律的解释等。⒊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主要表现为中央和地方部门分工,立法与司法、行政部门分工,以及司法与行政部门分工,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解释权。⒋呈现出“条块”分割的“井田制”,表现为:纵的方面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法律解释权;横的方面,法律解释主体有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及主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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