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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补偿机制(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其次是法制化原则。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一定要克服人为因素,避免一阵风现象,在国家补偿的程序、对象、方式、渠道等方面都应该有法可依。只有使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有法可依才能使这项制度不致于受到某些人的破坏,也不致于被一些人所利用,造成新的利益失衡。

  第三是对应原则。所谓对应原则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地区的对应,另一方面是数额的对应。地区的对应就是国家补偿一定要针对具体的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的地区,不能范围过大也不能过小。数额的对应也是非常重要的,前面说过国家补偿是适度补偿,但适度补偿也并非没有依据,应该对应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大的多补,损失小的少补。

  生物遗传资源的国家补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首先是货币方式,这是一种最为简单易行的方式,国家可以在其财政收入中专门拨款用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补偿。其次是技术补偿方式,技术补偿就是在技术方面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获得其他地区或者国外的支持和帮助。在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中都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的机构有条件的要将研究室设在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并且要积极培养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的研究人员。第三是知识产权方式,对于利用该地区生物遗传资源开发出来的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该地区有权分享。当然某一地区在法律上很难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但是可以规定合理分享制度,比如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该地区可以免费使用该成果。

  生物遗传资源的补偿渠道可以是多层次的,一方面可以由国家从国家收入中以财政拨款的方式直接补偿。另一方面,国家还可以用其他方式进行补偿。比如,可以在立法中规定,对生物遗传资源进行开发的商业生物公司,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款给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也可以优先考虑将生物遗传资源研究开发机构设在生物遗传资源所在地区,帮助该地区科研能力的提高。

  我国是一个生物遗传资源的宝库,如果我们能够调动起各地方保护生物遗传资源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必将有利于保护好我国珍贵的生物遗传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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