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最早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的瑞士,现已成为花园式国家;60年代被称为公害列岛的日本,由于其健全的环境立法,现已成为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和较少污染的国家;曾经多次发生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的雾都伦敦,不仅在六、七十年代以后再无烟雾致人患病死亡的报道,而且从1975年起雾日也减到每年16天以下,至80年代,雾日甚至减少到每年只有5天。鱼类在泰晤士河绝迹100多年后也奇迹般地重返故里。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问题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其表现: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各国在七、八十年代制定的大量环境法律、法规,虽然使环境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许多立法却缺乏条理性,应为法律者却制定成了法规,应为级别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者却制定成了法律,有的立法内容与环境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协调,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而影响了环境法的实施效果。目前许多国家正对现有的环境立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求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协调配套。
二是环境法的法典化。许多法律部门都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立法到集中性的法典化过程。现代环境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内容上也已相当丰富,在立法技术上已接近成熟,因此一些国家便准备把环境立法法典化。 德国已起草了一部 《环境法典》(草案),并已进行过广泛的讨论。瑞典也于1993年开始起草《瑞典环境法典 》,并准备在近几年内通过。美国等国家也在起草自己的环境法典。因此环境法的法典化将成为本世纪末和21世纪初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三是环境法内容的国际化。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携手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任务。为此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很大发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议定书越来越多。各个国家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就需要使本国的国内环境立法与国际环境立法相衔接,甚至有些国内环境立法文件要专门为实施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规定而制定。例如,仅瑞典就为实施国际和区域性环境保护公约制定了《基因工程法》、《实施与芬兰相邻河流协定法》、《危险废弃物进出口条例》、《防止船舶造成波罗地海污染措施法》、《实施北欧环境保护公约法》等许多法律,美国制定有《核物质人身保护公约实施法》,日本和许多国家颁布了管理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法律、法规。各国国内法中有关实施国际条约的法律不断增加,从而使各国环境法呈现出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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