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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5)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第二个问题是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

  由于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通过该单位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不能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请仲裁处理。有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通过平等协商会自愿达成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无论这种约定是口头的还是有形成书面文字的合同证明,双方都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都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于实习事项的约定还应遵守各地已经出台的相关规定,如2004年北京就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对学生实习及实习报酬进行了规定。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持有“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并与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在学生实习报酬上,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所以,实习生遇到的实习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在校实习生在违约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也曾出现一些实习生由于违规操作,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实习生承担违约责任。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格权被侵犯或者待遇没有兑现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就业协议与聘用(劳动)合同

  (一)就业协议与聘用(劳动)合同的区别

  高校毕业生通常会面对两份合同,即就业协议和聘用(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订立的(学校作为鉴证方或签约方) ;聘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限制,适用于任何用人单位;而聘用(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且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约定,体现毕业生愿意到该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该毕业生。在时间上,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在形式上,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署,明确三者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依据的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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