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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成长(11)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作为统治中世纪人们精神世界的基督教思想从未完全否定理性的价值。尽管理性的地位时起时落,但是它终究是上帝的秉性之一—只不过有时它无法被人类所理解,而有时上帝也会偏离理性的轨迹,犯任性的错误。正因为这样,神学需要理性的辅助,理性使得神学的论证更具有说服力。而理性来源于哪儿呢? 一方面它来源于基督教的经典,比如《圣经》;另一方面则来源于古典时期的思想成果——这一点从圣保罗将基督教传入罗马帝国以后就开始了。即使是在蒙昧主义大行其道之时,理性的力量仍然在中世纪的学校中传承。学校训练中偶尔出现的古代先哲们的身影对中世纪的知识分子具有神秘的吸引力,他们作品中的残存片段则无疑是中世纪的知识分子感受理性最有效的途径——这一切更加剧了中世纪的知识界对源自古典时代的文化遗存的崇敬之情。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之上,中世纪后期的人们将一切新发现的古典时代的文献都视若珍宝——这在一个文化贫瘠而又渴求知识的时代是可以理解的。《民法大全》当然也不例外,与其他的古典作品相比,《民法大全》所负载的罗马帝国的荣光则赋予其更加权威的地位。因为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基督教会和先后统治欧洲的基督教帝国,例如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和神圣罗马帝国等,都将自己视为罗马衣钵的传人,而《民法大全》作为帝国秩序的象征当然受到了中世纪教俗两界的尊重。作为记载罗马法的《民法大全》自其进入法学研究的视野之日起,就被注释法学者视作理性的化身——尽管它与基督的意志是否一致尚未得到论证。

  而到了阿奎那那里,这一问题终于得以解决。根据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的内容实际上取决于上帝赋予人类的理性能力。而这种理性能力对于任何时代的人类来讲都是与生俱来、世代相传的,因为它们都来自永恒的上帝——与基督的迟迟降生相比,上帝则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正因为这样,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和罗马法虽然产生于基督之前,是异教的产物,但由于它们均是以这种普遍的理性为基础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上帝的意志。于是,理性终于获得了解放,“恢复罗马法学研究的最后一道障碍因托马斯?阿奎那而得以消除”[44].

  在阿奎那的神学体系里,上帝的永恒法是通过自然法和神法的这两个“第二因”来支配世界的。而神法有其记载形式《圣经》以及历代积累下来的教会文献,那么自然法的权威存在哪儿呢? 这当然是中世纪的神学家和法学家们所关注的。托马斯对此虽然没有作出明示,但从其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论述中频繁援引罗马法的种种迹象来看,《民法大全》显然是其心目中的首选——对于深受经院主义影响的中世纪法学家而言,此种选择更是理所当然。首先,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观念原本就扎根于罗马法的渊源之中,自然法抽象的理性内涵往往要借助《民法大全》中的具体内容加以理解。其次,《民法大全》本身就是以自然理性为基础的。在13世纪出现《教会法大全》[45]之前,《民法大全》无论在精确性,还是完备性和系统性程度上,都是当时欧洲所有的世俗法律体系和宗教法律体系所无法比拟的,它的理性程度对于刚刚处于文化复苏阶段的欧洲知识界而言,简直是无法超越的。它的魅力征服了当时教俗两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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