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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传统的生死观与我国安乐死的合法化(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首先,从经济方面来说,由于华夏民族自古生活在一个“大海障于东、南,雪山屏于西,大漠戈壁绝于北”[⑧]的天然的与其它地方隔绝的地理环境中,导致在这种封闭性的地理环境中生长出了一种根深蒂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尽管也曾带来过‘文景之治’的繁荣与‘开元盛世’的辉煌,却始终都未能使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能完全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要的程度。”[⑨]因此,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生存的需要使人们不得不重视个体的生命,以共同面对社会生产力低下所带来的生存的艰难。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所带来的物质资料的匮乏又使人们特别重视和强调集体利益,推崇个人为集体利益而牺牲的集体主义精神。于是,在珍视生命的同时,人们又难免会关注个体生命对其所生活在其中的群体的意义,在个体生命对其所生活在其中的群体已经失去存在的价值甚至会进一步成为这一群体的累赘而其死亡却能够使该群体减少利益损失甚至能够给其带来一定利益(这种利益既有可能时物质方面的,也有可能是精神方面的)时,提倡人们坦然面对死亡便成为一种很自然的逻辑结果。所谓“死生有命”[⑩]、“亡之,命矣夫。”[11]并不仅仅是儒家对死亡这一规律的无奈认识,事实上更包含了要劝戒人们乐知天命、顺应自然而从容面对死亡的良苦用心。

  其次,从意识方面来看,家族意识是儒家传统生死观的支柱意识。家族意识是根生于华夏民族内心世界的一种本能意识,这一意识产生于我国奴隶社会初始阶段并由于西周初年分封制的确立而逐渐成为中国人内心世界的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在家族意识的影响下,个人永远都只是家族这个整体链条上的一个链节,在某种程度上,个体生命的价值是属于整个家族的。因此,个体生命的存续有时往往并不决定于个人对生的渴望,而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于该个体生命对整个家族的利益(这里也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两个方面)。因此,在该个体生命的继续存在会给整个家族带来耻辱时,家族往往会在族长这一乡土权威的主持下,对该生命加以处分。这种家族意识也深深地影响了儒家的生死观,以致我们不难发现:在整个儒家的治国理论中,家与家族的地位始终都是非常显赫的,“治家”成为“治国”的一个逻辑前提。而个体生命也相应地成为国家这一权益集合中的一个微小链节,其存续的意义也因而以个人对整个国家利益的获损为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而“杀身成仁”、“舍生取义”便成为人们推崇的最高道德境界。

  秦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被确认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这一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融入了人们的血液之中,成为后世中国人心灵生活的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儒家的生死观也随之而进入人们的观念和思维之中,成为人们评价以及面对生死的一个本能式的标准,并对后世乃至我国当代人们的生死观都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  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

  综上,特殊的生存环境、自然经济以及社会意识,使儒家最终形成了“生死俱善”的生死观,而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又使得这种生死观逐渐成为自发于国人血脉中的本能意识。“中国人乐谈生,恶言死,认为人生在世,应乐生有为,完善人格,建工立业,即所谓‘立德、立功、立言’,在精神上超越死亡,在有限的岁月中臻于无限。”[12]在我国当代社会中,尽管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种种成就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国人的传统意识和观念,但由于心理惯性的影响,加之我国依旧有接近8亿的人生活在农村这一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特殊社会群体之中,儒家传统的生死观依旧在我国当今社会中具有当然的影响力,以致迄今为止,我国乡土社会依旧推崇和信奉儒家传统的生死观。而这一点,对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问题无疑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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