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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制度法理学或制度法理论(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是以超越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理论为特征的法学流派。它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西方法学流派的格局,推动了法理学研究的深入和扩展。它在法理学的许多基本问题上都有创新和贡献,特别是在法理学认识—方法论和本体论方面的创新引人注目。

  制度法理学由英国法学家尼尔·麦考密克和奥地利法学家奥塔·魏因伯格在本世纪60年代末至80年代创立的。

  麦考密克(Neil MacComick、1941—)生于苏格兰,曾在牛津大学学习文学,在爱丁堡大学学习法律,1967年至1972年在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大学任教,自 1972年起任爱丁堡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是当今英国最杰出的法理学家之一。主要代表作有:《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1978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1982年)、《哈特传略》(1981年)。1989年主持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大会,并编辑出版《启蒙、权利与革命》论文集。

  魏因伯格(Ota Weinberger, 1919—)出生于捷克斯洛伐克,1968年移居奥地利,1972年起担任卡尔福伦兹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教授。其研究领域十分广泛,在规范逻辑研究方面尤为著名。主要代表作有:《规范逻辑学和法律信息学研究》(论文集,1974)、《作为法理学和伦理学之基础的规范理论》(1981)、《形式目的性行为理论研究》(1983年)、《法律、制度和法律政治学——法律理论和社会哲学的基本问题》(1992年)等。

  制度法理学的创立饶有趣味,并极富启发意义。

  首先,制度法理学的两位创始人彼此素昧平生,不通音讯,他们是在各自独立研究的过程中得出了同样的概念、思想和理论,这些概念、思想和理论共同构成了制度法理论。这种不谋而合恰如达尔文与华莱士在相互不知晓的情况下提出了同样的生物进化论,牛顿与莱布尼茨各自完全独立地发现了微积分。麦考密克和魏因伯格对此指出:“在发展我们称之为‘制度的法律实证主义'的过程中,我们的结论完全是彼此独立得出的——我们既不相识,在很长时间内从未见过对方的著作。”1 1969年,魏因伯格在一篇极为哲学化的论文《作为思想和作为现实的规范》中首次提出制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概念,四年以后,麦考密克在完全不知魏因伯格论文的情况下,在他题为《作为制度事实的法律》的就职演说中首次在法哲学领域中使用“制度事实”概念,并且以此为基本范畴详尽地阐述了与魏因伯格的观点极为相似的制度——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到1979年,魏因伯格仍不知道有人在另一个国家里使用另一种语言提出了与他的理论同样的学说。他在《事实与对事实的描述》中也使用了“制度事实”这一概念作为自己学说的基点。此后,这两位学者才走到一起,共同阐述他们的制度法理论。1985年他们将各自独立发表的论文汇编,加上“导论”出版,定名为《制度法理论——法律实证主义的新方法》(An 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New Approaches to Legal Positivism)。他们希望这本著作的出版能够使这种新方法会被承认为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律理论,而且是一种成熟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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