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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陪审制度改革评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陪审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是在古代公民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近现代陪审制度成型于英国,并且自英国遍传世界各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英国是近现代陪审制的母国。在英国,陪审制度也被认为是“审判制度的基石,是使审判制度合法化并确保公众接受的一个重要因素。”[1]

    一、英国陪审制度沿革

    近现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该制度被传入英国并最终成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起初,陪审制度仅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中,后来,陪审团的职能不断扩展和变化。11世纪英国陪审制度适用于土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这时的陪审团实际上已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13世纪英国明确划分了两种陪审团的职能,一是大陪审团,即对刑事案件提出起诉;二是小陪审团,即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然而,从19世纪中期开始,基于司法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英国在民事诉讼中逐渐淘汰陪审团。目前,英国的民事案件已很少由审判团审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并且这些案件主要仅限于欺诈和诽谤案件。此外,为适应控制犯罪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英国于1948年正式废除了起诉陪审团,即大陪审团制度,而代之以检察官制度。同时,法律准许以简易程序对轻罪进行审判,无须陪审团参加,这使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的适用范围锐减。据统计,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案件只占刑事案件的4%,并且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比例仍在逐年下降。如此,陪审制度在英国看来确是衰落了,但仍被认为是英国法的一大传统性特点。为了更好地发挥陪审团制度的作用,近年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陪审制度改革。

    二、英国陪审制度改革新动向

    2002年7月,英国大法官、总检察长和内政大臣共同签署了一份准立法性质的政府白皮书——《所有人的正义》(Justice for All),提出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建议。同年11月还公布了《刑事司法法案》(The Criminal Justice Bill),其旨在具体实施政府白皮书的若干建议,从保障被害人、证人和社会利益的角度,改革和平衡刑事司法体制。[2]其中,两个文件都主要涉及陪审制度的改革,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具体而言,目前英国陪审制度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陪审团参审的案件范围;其二是陪审团组成方面。

    (一)陪审团参审案件范围的改革

    英国最近提出的司法改革报告[3]主张限制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在严重、复杂的欺诈案件,某些其他的复杂和时间很长的案件,或者陪审团可能受到恐吓的案件中,允许仅仅由法官进行审理。在陪审员受到威胁的案件中,政府考虑通过立法给予法官决定由他自己单独继续审理,而毋需有陪审团参加的权力。同时,在刑事法院还允许被告人享有要求仅仅由法官进行审理的权利,法官自由裁量是否同意这个申请,并说明决定所依据的理由。此外,为了提高效率,主张扩展治安法院的量刑的权力,从原来的六个月监禁扩展为十二个月,最多可达十八个月。这样就进一步减少了刑事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随后公布的《刑事司法议案》第七部分在英格兰法律中首次规定了刑事法庭不适合用陪审团,而由法官独自审理的三类案件,包括:(1)被告人要求不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2)重大复杂案件申请不适用陪审团审理的;(3)基于陪审团可能受到污染的现实危险而要求不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4]可见,英国陪审制度改革的方向仍然是进一步限制和缩减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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