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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好审判监督工作(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此外,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增强政治意识,还必须强调要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意识。如果说司法审判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那么,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关口上的最后一个环节和岗位。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审判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无论是纠正错误裁判,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还是进行审判监督改革,都有相当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监督法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审判监督工作现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深刻认识审判监督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完成审判监督工作任务,要有很强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审理好每一个案件,做好每一项工作。

  第二,要树立现代司法理念,遵循诉讼规律,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公正意识。首先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意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已经庄严载入我国宪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目标。审判监督工作以纠正错误裁判和确认违法案件为己任,须知任何错误的裁判和违法的司法行为,从一定的角度看,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作为特殊法律救济的审判监督工作和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必须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为民,突出强调保障人权的观念,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把宪法确立的公民的各项权利落到实处。当然,保障人权不仅仅是注重保障个人的权利,从广义上讲,人权还包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生存权、发展权。因此,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环境的保护、生态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是对全社会所有人的权利的保护,是更大意义上的保障人权。其次是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平等保护意识,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民营企业、个人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等非国有经济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对各种经济组织及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既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既要坚持各类经济主体在诉讼地位上的平等,又要坚持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第三,要进一步增强审判监督工作的程序公正意识。审判实践中,由于偏重实体处理结果,忽略了程序法的规定,导致出现个别错案的情况,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很大程度上与没有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有关。在审判监督工作中,要彻底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牢固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绝不能把违反程序仅仅看做是审判工作中的瑕疵,要站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树立违反程序即是违法的观念;要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才能得出正确的裁判结果,对于那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第四,坚持依法纠错,努力实现审判监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并不意味着改判的案件越多越好,要坚持依法纠错,即依法纠正那些确有错误、非纠不可的生效裁判。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容易出现两个偏差,一是单纯、机械地适用法律,不考虑或者完全不考虑审判的社会效果;二是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置现行法律的规定于不顾,任意裁判。审判监督工作既要严格依法纠错,同时又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必须切实防止上述两种偏差的出现,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对再审案件的处理,再审案件往往时过境迁,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变化很大,如果单纯追求法律效果而不关注案件处理所带来的现实的社会效果,最终也不可能带来良好的法律效果。因此,对再审案件的审判绝对不能就事论事,简单地一判了之。对那些政治敏感性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案件,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等等,一定要从稳定的大局出发,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应当争取当地各级党委、人大的支持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在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注意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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