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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几点思考(2)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三)、半殖民半封建时期

  这一时期,是从1840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监察制度的特点主要有:变化巨大、类型多样,不但具有封建监察制度的残余,而且还具有半殖民半封建性质、资产阶级性质和新民主主义性质的监察制度的存在;开始向西方学习,引进了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和制度,如清末模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监察制,设立了资政院和咨议局。

  (四)、社会主义时期

  新中国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必然会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更快的发展。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给我们的启示

  数千年的监察制度史,说明了监察制度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是具有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根据的,经过长期的监察制度建设和实践,也形成了一些与其它国家的监察制度所不同的特点。研究这些特点,不但能让我们熟习我们的传统,而且更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为我国当前的监察制度建设服务。在我看来,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各朝各代都十分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

  秦汉设置御史台(府)行使监察权,后来还设置谏官组织对皇帝的行为也进行监督。唐宋以后,虽然监察机构几经变更,但统治者重视监察机构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统治者始终希望通过监察制度来把庞大的统治机器置于自己的完全控制之下。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的地域十分广大、通讯不变、又实行人治政治,各级官员虽然相对于皇帝而言权力不具有独立性,但相对于下级官员及一般老百姓却具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欺上瞒下等等行为非常普遍,而且风险很小,统治者的统治常常因此受到损害。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管理,并从各方面完善监察制度就成为了各朝各代的共同选择。这也是我们应当吸取的好的经验或做法,这是因为:1、我国至今仍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机关,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仍然非常强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建立专门的监察机构无疑是最为简便的方法。2、依据现代法制建设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体不但包括专门的监察机构,而且还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立法机关、党组织,甚至广大人们群众。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发挥专门监察机构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独特作用,并在此基础上与其它监察方式相互配合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各朝各代的监察机构在整个国家的机构中都居于很崇高的地位

  中国的监察机构从建立以后,在国家机构中就始终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秦朝时,中央监察机构长官御史大夫的地位就相当于副丞相。元朝的御史台与最高行政机关中书省、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并列为三大府。明清时期,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与六部地位相当,被称为“部院并重”。当然,这只是机构设置上的状况,事实上由于监察机构的监督对象并非一般的老百姓,而是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官吏,因此,监察机构在现实中的地位完全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支持程度。否则,监察机构甚至很难开展一些最一般的工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2个:首先,是工具论的影响,也就是说,监察机构从一形成就被看做是最高统治者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最高统治者往往可以不受监察机构的监督,除非他本人自愿接受这一监督,即使是这样也只具有象征意义,根本无法实现。其次,是人治因素的影响。传统中国是个以人治为根本治国方略的国家,虽然在监察制度方面,历代封建王朝都程度不同地制定、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但硬性的成文规范常常为法律以外的因素所左右,法律上的规定往往难以落实。这实际上是由封建制度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的,因为,在封建专制制度条件下,法律制度的地位永远不可能,而且也不允许超越皇权。传统监察制度的这种缺陷和问题,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监察制度的建设中也有所体现,如在我国下级监督上级、从属部门监督主要部门的情况就经常出现。当然,造成的原因又不完全相同,如果说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形式化从根本上是由封建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决定的话,那么当前我国监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就仅是暂时的制度不健全的结果。其中,人治因素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基于这样的考虑,问题的解决就只能是在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加快监察制度改革的步伐,以尽快完善我国的监察制度了。因为,只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抑制人治因素干扰的最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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