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秦简数编,法治无涯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刘海年,1936年生于河南省唐河县。1950年参加工作,在部队任职。1957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4年中国法律史专业研究生毕业,次年进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从此开始了其漫长的法律工作生涯。在法学研究所,刘海年先生历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副所长等职,1993年至1998年,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其间从1995年开始兼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现为中国社科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并任博士生导师、教授。

  中国法律史和法治与人权理论是刘海年先生的主要研究方向。早在1966年,他就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论永徽律》,然而“文革”的开始使他不得不中断了学术研究。直到1975年底,我国湖北云梦发现了大批记载秦代法律史料的竹简,刘海年先生得知后,认为这是一个难得的学术研究机会,便主动请命参加了整理工作。他与李学勤、裘锡圭等一起对出土的秦简进行了艰苦细致的整理、注释和翻译,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人们研究战国末年至秦王朝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系统的原始资料。在整理同时,他对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写出了《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秦律刑罚考析》、《秦汉诉讼中的“爰书”》和《从为吏之道看秦的治吏思想》等重要论文,对我国秦汉法律史的研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刘海年先生始终主张,法律史研究应首先在历史文献上下工夫,注意历史典籍和文物中的资料考证,反对从观点出发反过来从史料中寻找例证的做法。为了抢救、挖掘中国的古代法律文献,刘海年先生与杨一凡先生一道,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集十余年之功主编了约1000万字的大型法律史料汇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所辑文献、史料稀见,均系首次整理、校勘,不仅为中国法律史研究、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基础史料,解决了一些因法律资料的匮乏无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困难,而且对于抢救、保存、承传中华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被国内外誉为“近百年来中华法律古籍整理的最重大成果”,荣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荣誉奖。

  史海有岸,潜心探幽成小隐,法治无涯,上下求索兴家邦。虽然法律史研究一直是刘海年先生心之所向,但他的学术兴趣和关切又不止于此。1989年,他与王家福、李步云共同撰写了《论法制改革》一文,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这在当时具有开拓性的意义。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刘海年先生和一些学者坚持不懈地推动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竭力主张提“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在法学界的努力和其他各界的推动下,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并最终载入了宪法。

  除了理论上的孜孜不倦、潜心探索,刘海年先生还躬身亲为,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发展的见证人,也是亲历者与实践者。

  1979年,为了保证即将由五届人大通过的刑法和刑诉法的实施,中央决定发布文件要求各级党组织以及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刘海年先生与王家福、李步云等参加了《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起草。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份文件。随后,他又奉调参加林彪、江青案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的起草工作,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任命为特别检察厅助理检察员。对于审判林彪、江青案适用何种法律当时有很大争论,刘海年等力主适用新颁布的刑法而非《惩治反革命条例》,并写出了意见书,经论证后被采纳。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形势发展的需要使长期成为理论禁区的人权研究亟待突破,刘海年先生与王家福先生一起组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在人权理论研究、国内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国际人权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1年,刘海年先生率我国建国后第一个人权考察团去北美考察,被称为“破冰之旅”,引起国际广泛关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