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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帝王条款”(2)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最后,诚实信用原则究竟能带给民法什么?依梁慧星先生的说法,诚信原则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解释、评介和补充法律行为,解释和补充法律三项功能。(注: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问题在于, 当事人和法官依据什么确信自己或他人是否诚实信用?我认为自己很诚实信用,但你却反对,法官又有法官的尺度,最后是法官说了算。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法官是掌握和适用帝王条款的主体,法官也就不免成为帝王,成文法的一切规则都得在帝王面前俯首称臣。有了这个包罗万象且法力无边的原则,实在没有必要再一条条地立法,反正立出来的条文最后也得由法官审查合不合诚实信用原则及可用不可用。统一合同法第54条将欺诈、胁迫列为可撤销行为,第55条规定了可撤销的期限,过了撤销期限的欺诈和胁迫不至于就变成了诚实信用,那么,今后法官有无可能按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已过撤销期限的欺诈胁迫合同无效?完全有可能,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当然,梁慧星先生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给了我们一套法官如何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但在电视节目预告表问题上,笔者用此方法得出的结果却与梁先生不同,(注:梁慧星:《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可见这些方法不太靠得住。信任法官不能说不对,但别忘了法官也是人,没有监督和制约,法官的权力同样必然发生腐败,在中国,要特别警惕抛弃政府官员的人治,却建立法官的人治,试想,上至最高法院,下至乡镇法庭,数十万法官都按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解释法律并据此判案,那将会是一片什么样的场景。

  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是债法原则,在基本概念基本内容基本功能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远远没有研究清楚,不宜妄称帝王,更不应借诚实信用原则之名,谋法官造法权力之实。成文法国家的法官应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应该交给宪法等去解决。对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应该老老实实地从其最初的起点即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进行研究,或许还会有新的发展,象目前那样爆炒诚实信用原则,只能是泡沫式的繁荣。顺便说一下,徐国栋先生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但这既不是德国民法典的诚信条款,也不同于具有帝王之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似无多大关系。维护两个利益平衡原本即属于民事立法的宗旨,(注:孟勤国:《经济体制改革时期的民事立法》,载《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故而不必挂上诚实信用原则的眩目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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