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默示权力与司法理性(3)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然而,这个“人民”是指州的人民还是指不加区别的整个合众国的人民?这个问题竟然到今天仍有争议。(4)  令人更感兴趣的是:最初宪法草案的前言是“我们新罕布什尔州、马萨诸塞州、罗得岛州和神圣庄园(和其他13个创始州)的人民确实命令、宣布和建立如下的宪法或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政府。”,后来上述“人民”被修辞委员会改为“我们合众国人民”。(5)   这一修改至今原因不明而且事实上在通过和批准过程中并未引起什么争议。可见,在具体案件中也就是在司法中出现的重大原则争议,在立法时根本就未能预见,尽管在如此重大的立法中也是一样。

  马歇尔认为,由各州代表在制宪会议达成的文件只是一项提案,没有约束力。通过制宪会议、国会和各州议会,宪法文件被交付给人民。人民在各州集会并采取行动,并不意味着人民自己采取的措施成为州政府的措施。人民完全有“接受或排斥”宪法文件的自由,并且人民的决定是最终的,不受各州政府的制约;相反经人民决定采纳的宪法具有完全的强制效力,得以约束各州主权。宪法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将以前的联合转变为一个有效的政府,拥有巨大和最高的权力,所以这个政府必须起源于人民,而人民完全有权重新获得和修正对政府的授权。(第8-10段)

  关于联邦与州的关系问题剩下的已不复杂,因为宪法第六章对联邦最高原则作了明文规定,不需要复杂的司法推理。

  从第16段开始,马歇尔开始困难的司法推理以揭示宪法的“默示权力”。他的思路大体如下:我们正在解释的乃是一部宪法-目标与手段的关系-手段的“必要与合适”如何解释-从严解释的害处-对宪法条款“位置”和“措辞”的解释方法-只要目的合法,所有“合适”的手段都是合宪的-探究为实现宪法授权的目标而选择手段的必要程度是司法越权。

  马歇尔认为,宪法确实没有在明示的国会权力中列出建立银行或企业,但宪法也没有排除附属的或默示的权力。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仅能勾勒宏伟纲要、指明重要目标,而对于组成这些目标的次要成分,即默示权力,只能根据目标本身的性质推断出来。如果认为宪法权力仅仅是明文列举的,还有必要在第一章第九节作专门限制吗?

  不可否认,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是宪法的基本功能之一,但这并不等于否认一个有效政府在实施宪法授权的运作中具有充分的选择手段的权力。马歇尔说:“根据理性的要求,有权行为并有义务履行该行为的政府,必须被允许选择手段。”(第20段)(6)  他恰当地论证了创设企业(银行)的权力不是一项实质性的独立权力,也从来不是为了它自身的缘故而被使用,而是为了实现别的什么目的。因此这个权力是默示的。

  根据宪法第一章第八节第十八段,上述作为手段的默示的立法权力被限制在“必要与合适”的措辞之内。那么,什么是“必要与合适”?马歇尔用了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解释,尤其是对“必要”一词,因为马州的律师认为“必要”一词控制着整个句子(第26段)。在我们今天的许多法官或学者看来,马歇尔对“必要”一词进行如此复杂的解释可能是完全不“必要”的,这导致了判决书的“冗长”。但我希望读者在仔细的研读后会产生兴味昂然的感觉,因为这根本不是简单的词语之争,而是关乎治国之道的宪法解释的原则问题。试想,如果对“必要”从严解释,美国能有今天吗?无论是政府权力还是公民权利,都不可能在宪法中全部列举。

  马州律师的观点是:一、必要与合适条款尽管在授权的第八节中,但实际是限制为执行所列举的权力而选择手段的普遍权利;(23段)二、“必要”一词应被理解为:执行授权而通过法律的权利,限于“必不可少”的范围内,没有它,该授权毫无意义(26段)。而马歇尔认为“必要”在这里应以通常用法的意义来理解,即“方便”“有用”或“基本”的。他引证了宪法第一章第十节所使用的“绝对必须”条款和“必要”作比较,是很有力的。(27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