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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起源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其含义极其广泛。最早出自于古罗马时代的“自然正义”论,此后有的学者认为公正即指程序的公正,应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于是认为这一原则应包括三种含义: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应提供信息;各方应知道他方提供的信息,并有机会对之发表自己的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司法公正的要求和标准也不断提高,所以,美国学者戈尔丁对“自然正义”的基本含义又进行了扩充,认为司法公正原则应包含下列9种司法准则,例如,与自身有关的案件本人不应该是法官;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者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等等。

  可见,公平正义原则作为司法活动的总原则,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包括了公正的法院、公正的审判程序、公正的法律援助,等等,但最被人们所认可的,司法公正的原则其实主要表示的是审判程序的公正。审判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必经的步骤与工作,包括从诉讼的提起一直到最后终审判决等一系列阶段。这一原则就要求在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均能做到公平、正义。正当程序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更是对法律程序必须公正的一种严格要求。

  司法公正原则产生和发展于英美法系绝非偶然,除了有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外,在诉讼文化的发展上,其直接原因有三个:

  其一,在刑事诉讼的结构方面,英美法系采取由一般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参与审判,当事人双方在他们面前相互提出证据进行辩论,最后的胜负由陪审团判定。陪审团的评议不提示理由只给出结论,其性质就像“神的声音”那样拥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诉讼结构下,结果是否真正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只能由审判程序的正确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公正性。所以,程序的公正与否是具有决定意义的。

  其二,英美法系采取遵循先例的原则。即在无数过去已经审判过的案例中,找出与现在审理的案件相类似的先例,对眼前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处理,相对于陪审团来说只是对案件的真实与否加以认定。遵循先例原则是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原理。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案件,所以,在贯彻遵循先例原则时,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尽量要找出有利于己方的先例,并通过辩论说服法官。在这种诉讼结构中,辩论的技术与程序就具有重大意义,审判程序公正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三,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在英美法中衡平法发展的背景,也成为正当程序产生和发展的又一直接原因。衡平法发展的背景在于当事者无法掌握能够适用于自己案件的法律原理,所以,只能提出救济手段,法官能够考虑一切事实情节,作出任何可能认为是合适的决定。可是,在这里保证裁判结果“正确”的仍然是程序。当然,衡平法经过长期的发展,也逐渐形成了实体法原理,但今天的英美法中仍遗留了衡平法自由裁量的传统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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