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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与中式法治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新中国的法制史迄今为止,可分为二个时期,一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所采取的计划经济和取消私有制取向的法制,二是1978年改革开放后,所采取的市场经济和鼓励私营经济取向的法治。中国法治化进程可归纳为从“法制”到“法治”的价值趋向。但目前,中国经济仍然处于计划经济至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而政治体制比经济体制改革更为滞后。因此,目前中国的法治仍然是一种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式法治。这一时期的中国式法治一方面趋于走向人类共同价值的法治观: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正义。另一方面又具有中国数千年传统文化的沉淀以及新中国第一时期所形成的旧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沿袭而来的旧法制观和法制背景。转轨时期的中国法治既不同于西方的法治,又有别于旧中式的传统法制。肇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载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治革命”仅仅是“革命才将开始”,前面还有“长路漫漫,因此”同志尚须努力“。据此,对转型时期的中式法治予以探讨确有必要。

  一、政治与法治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将政治文明提上日程,指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应协调发展。此是针对我国在二十世纪末己基本上在物质上实现小康生活水平但政治体制敢革,社会的民主化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情况下提出新目标一实现“全面的小康”而作出的执政党的战略决策。报告还指出“政治文明”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因此,在中国,“政治”的社会价值和内涵还远大于“法治”的社会价值和内涵。在新中国成立后,一度“政治挂帅”,政治是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和灵魂。而政治的含义常常被庸俗地理解为政权上的“利益集团”和政治斗争。政治学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阶级斗争式的官场术学。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政治才逐步地作为科学走上历史舞台。“政治文明”的提出,肯定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然而,对于以前没有法治传统和实践的新中国,“法治”的出笼经历了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社会性),法治与人治、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物质文明与政治文明等思想解放和大讨论。通过对最高决策层执政党政治局全部高级干部的法律讲座和启蒙,法治(依法治国)才被整个社会上层建筑所认同,并于1997年通过宪法修正案载入治国宪政的总章程中。然而,由于体制惯性和意识形态的束缚,中国社会对“法治”的价值和作用的认识远远比不上西式法治那样具有深远的价值取向与习惯和传统。从“枪杆子里出政权”的中国共产党建党历史经验上看,政治战线一直是革命的生命线。因此,政治的价值要远远大于法治价值。此不仅仅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也是普遍的执政党和干部的组织和领导的社会心理。例如,在我国,在划分社会领域时,称“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而没有单独的法律(法治)领域。我国的法学教育起步较晚,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始至今称为“政法学院(大学)”而不是英美法系或者大陆体系那样称为法学院或象日本那样成为法政大学。在西方,法治是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民族属性,“法治”包含了“政治”,法学院的教育中包括了法学和政治学的教育,政治领袖和精英大部分出身于职业法学家阶层。而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位重量级的国家执政党决策人物中央政治局委员毕业于法学院。因此,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法治(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大纲,也只是政治文明伊始,在转型时期作为执政党的施政纲领,法治都具有明显政治色彩和执政宣言。但从论理层面分析,政治文明包括法治文明可能会存在路径上的障碍。十六大报告中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并列不仅仅是党的路线、方针的历史沿续。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它们都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党的领导作用的体现。宪法中明确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和中国式政治体制改革都是以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为主体进行的历史变革。在此,“政治文明”理解为党的领导——民主——法治的顺序过程。法治价值明显处于劣后的地位,并具有工具性的功能作用。因为,中国的民主政治离开了庞大的执政党的组织基础,物质基础和8000万党员的群众基础就会陷入一种无序的缓慢的状况。在转型时期,强调执政党对政治改革和民主化、法治化的领导作用,无疑是正确地反映了目前中国的社会历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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