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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2)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3、司法独立、廉洁、有效

  司法的独立性是裁判公正的前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干预。司法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秉公办案,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严格执法。同时,司法审判人员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委托人具有经济上的联系。司法的廉洁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受各种利益的诱惑,自觉抵制各种腐败行为。只有坚定地保持司法的廉洁性,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才能努力实现司法的公正。当然,司法的廉洁只是公正的保障,裁判人员不廉洁,不可能作出公正的裁判,但廉洁的法官也不一定作出公正的裁判,因为裁判的公正还取决于法官的业务素质,是否遵循程序等多方面因素。司法的有效性是指司法审判人员在裁判活动中必须讲究效率,尽量便民利民、努力消除各种不必要的延误和烦琐。因为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裁判结果即是是公正的,如果违反了效率原则,也不一定是公正的①。

  4、裁判结果的公正

  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裁判中,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判。结果的公正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②。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结果的公正可能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相反,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的裁判结果是不公正的,造成这种不同的理解是因为人们对法律上的认知差异、其主观期望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的反差程度,这种认知都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的不同的理解。在此种情况下,判断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应以法官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地选用了实体法、程序是否公正、裁判的结果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支持等多种因素决定。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全权代表和集中体现。从依法治国的意义上讲,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了司法公正、那么这个社会也就根本没有公正可言了。”③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甚至正是因为太基本而常使人忽略和淡忘。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因此,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司法机关显得尤为重要。具体上讲,培育现代司法理念首先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高举邓小平理论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在执法过程中,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官只有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才能审判好案件,维护人民的利益;其次,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法官只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才能公正的审理案件。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通过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相关学科知识丰富、业务熟练、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另外,法官自己也要努力钻研业务,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丰富自已的实践能力。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最后,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获取公众的信任,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增加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要有健全的法律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又需要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对法律理解、信任和自觉执行,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必须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常怀为民之心,常兴为民之举,努力工作,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尽心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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