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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二)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2?薄霸合档髡?”和“政法教育”代替法学教育在52年的“司法改革”过程中,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进行布局。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过程被称为“院系调整”。如今仍然存在的四所“政法院校”就是当年“院系调整”的产物。经过“院系调整”之后,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34所减少到6所(人民大学、四所政法院校和东北人民大学),在校学生从7338人减少到3830人。 董必武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北大现在只有25个学生学政法,另外还有两个研究生。北大过去是法学院最大的一个学校,情况都是这样,其他学校情况更惨了。过去学政法的多走上反动道路,所学的六法全书,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到现在无用了,这种不景气的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长此下去,就不好了。”

  表一: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全国仅有的设有法律系的六所院校

校名

成立时间

吸纳院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0

朝阳大学法律系

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

1950

东北行政学院

北京政法学院

1952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民政专业”

华东政法学院

1952

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安徽大学、震旦大学、上海学院、东吴法学院、厦门大学七校法律系和复旦大学,南京大学、圣约翰大学、沪江大学四校政治系

西南政法学院 

1952

四川大学、重庆大学、重庆财政学院、辅仁学院、云南大学、贵州大学六校法律系

中南政法学院

1953

中原大学政治学院、武汉大学、湖南大学、中山大学、广西大学五校法律系、政治系、社会学系

  政法学院在设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当时,中央政府计划在1952-1954年三年期间完成对全国两万到两万五千名县级以上的政法干部的培训。在这三年期间政法学院与政法干校合而为一,通过举办三个月到半年期的“轮训班”和一年期或两年期的专科班完成培训任务。 在1954年之后,政法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承担起“长期培养本科生和短期轮训在职干部的双重任务”。

  在“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如果把“政法”理解为“法律”和“政治”的合成词,把“政法教育”看成“法学”和“政治学”的院校高等教育,恐怕是脱离语境而望文生义。“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是伴随着政策判断和权力机构设置而出现的、社会主义中国特有的术语。自1949年之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一度还有民政局、监察局)等机构被称为“政法机关”,党的各级“政法委员会”(60年代省级“政法委员会”一度改称政法部)主管同一级别的所有的“政法机关”。故“政法”之“政”,是“专政”,而不是“政治”:“政法”之“法”,是融化在“专政工具”之内的法律。“政法”应当是指“政法委员会”权力范围之内的那些事务和机构,即:共产党领导之下国家的专政机关和专政职能。“政法院校”的任务是培养从事“专政工作”的干部,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士。从50年代至今,政府为两者预先设定的职能一直有所差别。如今,实际差别虽然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有关政策仍然强调差别存在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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