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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法制改革述论(8)
www.110.com 2010-07-24 15:35

  ?拮苈燮???比较法学文萃?瞢?沈家本的退让,改革派的“失守”不是偶然的。首先,他们把“仁学体系”作为其思想武器,在理论上存在着致命弱点。当他们抨击专制主义的武断专横时,固然可以从仁学体系中找到根据,但是一旦接触到“纲常名教”这个顽固堡垒的时候,“仁学体系”不仅丧失了“杀伤力”,而且使他们陷入“两难”的境地。他们虽然也把“变法自强”作为根据地,但保守派的“国情论”给“纲常名教”争得了“地盘”。最后只好以“收回治外法权”作为挡箭牌。众所周知,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是诉诸“理性”的,是以“天赋人权”作为思想武器的,这个武器早已被资产阶级改良派、民主派输运到中国来了,然而由于斗争是在清政权内部进行的,他们不敢公开使用“民主”、“民权”这种“洋枪洋炮”,只好以“仁学体系”作为武器,这样,他们就不敢公开和“纲常名教”分庭抗礼,不敢公开站在“民主”、“民权”的立场,只能站在最高统治集团的角度立论,这样势必脱离人民大众,而人民大众正是改革法制的真正的动力。一旦保守派依仗圣旨群起而攻之,改革派势必处于“弹尽粮绝”、“孤立无援”的境地,也就只好“走为上”了。然而这种理论上、政治上的软弱正是时代和他所处的地位对沈家本的“束缚”而造成的。“戊戌变法”失败的阴影,六君子身边屠杀的鲜血,尤其是实权派维护纲常名教的狂叫,事关伦常不得率行变革的上谕,延续千年的陈规陋习的顽固以及康梁持论过高,和者盖寡的教训,不能不使他采取比较保守的立场,否则就会丧失修律资格。因此他的局限性和退让在当时情况下又是不可避免的。他能够用巧妙的方式违抗皇帝圣旨,能够大胆地提出“礼刑两事”,暗地里把矛头对准“纲常名教”,并为了维护修律成果不惜丢掉“乌纱帽”,应该说是难能可贵的!

  沈家本的退让并没有也不可能抹煞这场斗争对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意义,并不意味着“礼教”、“法理”两派斗争的最后定局,相反应该说在近代法制改革中最后的胜利者是“法理”派,而不是“礼教”派。

  首先,这场斗争把反对封建法制的斗争引向了深入,揭开了在法制领域反对“纲常名教”的序幕。它把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法制的斗争引入了最高统治集团内部。这场斗争把封建法制、封建“礼教”同整个社会发展的矛盾暴露在大众面前,从而起到极大的启蒙作用。我们看到改革派在同保守派的斗争中已逐渐走上离经叛道的道路,从尊“礼教”到主张“礼刑两事”,再到指出家族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冲突,到最后直接呼吁改变家族制度,前进的步伐是非常明显的。而顽固维护“纲常名教”的守旧派提出“国情论”,在本质上已不得不承认“纲常名教”的不合理,与其说是进攻,勿宁说是撤退。这场斗争对于两派之外的各阶层也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据劳乃先自己供认,当时“诸家报章辄以反对《新刑律》相讥,嘲讽诋讥不一而足”。33同时,沈家本的退让也启示后来人走上彻底的民主主义的道路,寻找更锐利的思想武器去武装雄厚的社会力量,以完成彻底改革封建法制的任务。

  其次,这场斗争对于开创中国的新法学起到了推动作用。虽然这场斗争的主要冲突点仅在于对“无夫奸”、“子孙违犯教令”是否处刑的问题,但它却牵涉到广泛而重大的法学问题,如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国情的关系以及法律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于近代法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从中国近代法制史来看,这场斗争实际上维护了修律成果。辛亥革命的爆发,中国的“国情”发生了有利于改革派的重大变化,守旧派的“国情论”同腐朽的清王朝一起土崩瓦解了。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大总统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为外,余均暂行援用。4月30日参议院讨论临时大总统咨文时议决:所有前清时规定之《法院编制法》《商律》《违警律》及宣统三年颁布之《新刑律》、《刑事民事诉讼草案》除与民国之体抵触之处应行废止外,其余均准暂时适用,并撤销了《暂行章程》五条。1912年8月公布的《暂行新刑律》除了删掉“侵犯皇室罪”一章和有关维护皇帝特权的条款之外,主要把“帝国”改为“中华民国”,“臣民”改为“人民”,“复奏”改为“复准”,“恩赦”改为“赦免”外,主要内容和实质基本上没有改动。以后《暂行新刑律》得到了孙中山领导的国民政府的援用,国民政府的《陆军刑律》、《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中都规定:“《暂行新刑律》总则与本律不抵触者,均得适用其规定”。1928年3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也是以《大清新刑律》为蓝本的,仅作些微修改,诚如蔡枢衡所言:“中国当时接受西洋近代的和现代的新法律,算是反沈家本派的国情论失败的表现,也是沈家本派的政策论胜利的记录。三十年来的中国法律、法学和法学人士,大体上都是这种胜利记录的续承和拥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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