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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基础矛盾与根本性缺陷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把素质教育作为研讨的一个重点,对于素质教育的理 念,对于把素质教育不是当作一种模式而是当作一种教育的观念,这一认识肯定有新的理解 和提高。素质教育中的法学教育,讲的是我们教育的个性,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研究的应 是素质教育的共性。在此向大家求教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应当共同反思法学或者说 我国法学教育的客体及其表达:法学到底是什么之学?这个问题就直接涉及到我们课程的 设置,也就是涉及到我们今年的素质教育的主题。要给与学生一个什么样的素质。或者到底 在什么样一种环境当中,使学生养成他想要的那种素质。我们古老的法学观念告诉我们,法学首先是一种正义之学。既然是正义之学,那么价值观的培育就非常重要。我们法律实践中 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和司法者价值观没有最终确立有关。法学还是什么之学呢?还是治国之学。建设法治国家肯定要培养大批懂得法治原理的主体,既然是治国之学,它一定是有工具的价值,有技术的价值,所以,学法的人如何处理好法治的原则与法律的工具间的关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仅把法律当作工具,其结果是法治的目标则求不能达。法学还是什么之学?是权利之学。立法是表达权利,执法是落实权利,守法是实现权利,司法是救济权利。法律的本位在于人的权利,我们所有学法的人都建立那至高无上的人权观,我们有个判断,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既然是权利之学,那就应该教会学生如何去获得权利,维护权利。如果是一个 职业的法律工作者,就应以维护他人的权利为天职,这种责任或是否建立起来,是法学教育 成败的标尺。法学还是什么?还是思维之学。我记得霍尔姆斯的名言:“法律不是逻辑的结果,而是经验的积累”。这句话正好反映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别。其实在大陆法系的国家里面,大家判断得更多的还是逻辑和思维。所以培养法学的一种独特思维就是我们法学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学还是什么,我认为英美法系的判断也是对的,它是经验之学。在某种意义上,就像我们所说的医学,就像有的教授所讲的没有几十年经验的积累,你是做不了法官的,对法官来说,价值观的培养,操守的培养,公正意识的培养,职业意识的培养,职业技巧的培养,离开理论的指导是无法完成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研究法学的话,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的几种矛盾,我把它叫做四个基本矛盾和两个根本性缺陷,必须予以解决和克服。??

  第一个矛盾就是我们中国法学教育的低起点和法律职业高素质之间的矛盾。法官、检察官、 律师可以称作法律的守护者,特别是法官有法律守护神之称,要培养出“神”来,但是目前 低起点的教育和教育的低水平,使人所形成的那种素质与职业的要求相差很大。实际上,法 学教育在世界范围内,从八十年代开始就已经在进行改革了,美国法学教育虽然一直很稳定 ,但是它一直在探讨方法上的改进,而日本、德国他们在寻找体制上的改进。法学教育改革 是世界范围内的改革,不仅仅是我们中国,而改革的方向是提高法学教育的起点。??

  第二种矛盾,大家思考法学教育到底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任何人都可以学习法学,那 么,这句话是否可以验证一下,是不是任何一所大学都可以办法学院。有人说我们现在的法 学院是四百多所。还有一个数字说是三百五十多所。实际上中国到底有多少法学院和法 学专业,我看没有人能说清楚。法学教育从某种状态上判断是处于一种失控状态,而这种状态跟我们强调一种大众教育是有关系的。所以说法学教育到底是大众化的还是精英化的,我认为已经形成了一种矛盾。??

  第三个基本矛盾,就是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这两种教育追求的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如果是素质教育的话,首先教给学生的应当是使他们学会学习,就是教给他们法学专业的学习方法。学习方法比学习知识更重要,其次应当教会他们怎样做人,学会做人和学会学习是素质教育里最基本的两个问题,但是这两个基本的问题又和职业教育不一样,职业教育首先教给人的是职业的操守、职业的技巧,应该教会人们在职业上的共同感觉,也就是在职业上的共同尊严,还要教会职业态度及如何履行职业责任义务,这和素质教育完全不一样。所以说,法学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我认为已经构成了一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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