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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完善(2)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区别

  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也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书。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和使用的法律文书。

  五、检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的有关意见 ,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范、减少犯罪工作等。因此在检察办案中,适用检察建议的范围应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薄弱,治安问题突出,疏于防范,屡次出现违法犯罪活动的;

  2.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存在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的;

  3.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给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作案条件,造成后果的;

  4.人民内部的纠纷问题突出,调节疏导不力,矛盾可能激化,或矛盾已经激化出现恶果的;

  5.庇护犯罪分子、知情不举、通风报信或者以说情及其他手段干扰办案,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

  6.对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人员,需建议单位予以表彰的;

  7.对其他影响国家法制和社会治安的重要问题,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

  六、规范检察建议的制发程序和质量要求

  1.检察建议书提出的形式。检察建议虽然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书面形式应是检察建议的主要形式,对于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更应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

  2.规范制作内容的要求。虽然高检院对检察建议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规定,但对具体的制作内容没有细化。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3.完善审批制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除送达被建议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院。必要时,还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督促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要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检察建议的严肃性。

  5.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超过一定期限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机关反映。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如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不当时,应责令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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