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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要」全球化进程冲击着国际社会的所有领域。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全球化的动因和载体,又承受着全球化的挑战和冲击,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本文阐述了“全球化”的基本涵义,着重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法的角度探讨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互动发展。

  「关键词」全球化,政府间国际组织,互动发展

  20世纪的最后十年,一股蕴积已久的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拜而来,冲击着国际社会的各个领域,开创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高速发展的全球化进程,整个世界为之一震。国际组织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研究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相互关系,借助国际组织来维护和扩展国家利益,迎接全球化的挑战,是摆在每一个主权国家面前的紧迫课题。

  一、全球化的涵义

  1.全球化的概念

  时至今日,虽然“全球化”业已成为世人皆知、耳熟能详的名词,但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有确定内涵的“全球化”概念却暂付阙如。全球化很难说是某一个领域或学科的专有名称,把它视为一个跨学科的多方位的概念更为适宜。

  “全球化”一词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43年。而该词成为一个“常见新词”是在1972年之后。(注:早在1943年,Wendell Willkie在其一本名为《一个世界》的富有远见的书中,提及全球化的概念。然而,直到1972年,Dennis Meadows等人合著了《发展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课题报告》一书,该书呼吁人们注意因生态危机产生的全球挑战。该书发表后,“全球化”一词成为了常见词。见Jost Delbruck,Globalization of Law,Politics,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 Europena Perspective,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Fall 1993,第10页的注③。)不过,这些早期的称谓都是发生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新的全球通信技术发展之前。现代意义的“全球化”概念应当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早期,因为作为全球化先决条件的宏观经济(指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尤指转用浮动汇率制)与高新技术(指信息技术、电信)的发展其才得以确立。(注:Gordon R.Walker and Mark A.Fox,Globalization:An Analytical Framework,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3,no.2,Spring 1996,//www.law.indiana.edu/glsj/vo13/no2/.html,p.2.德尔布鲁克教授也认为,一个多世纪以来出现的国内事务大多是在“机构化”的框架内进行的双边或多边合作,这一进程在广义上讲是“国际化”。而“全球化”却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见注①引文,第9页。)

  关于“全球化”一词,人们从不同的着眼点对它进行界定。在国外,有学者认为,“全球化是没有时间和空间区别的互相依存”;(注:Anthony Giddens,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64.)“全球化是时间与空间的压缩以及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普遍化”。(注:Andrew Linklater,“The evolving spheres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International Affairs 75,3(1999),p.473.)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化”所下的定义为:“全球化是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经济展望:1997年5月》,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德国教授德尔布鲁克则认为,“全球化是市场、法律和政治的非国家化(denationalization)进程,它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将各民族和个人联结在一起。”(注:早在1943年,Wendell Willkie在其一本名为《一个世界》的富有远见的书中,提及全球化的概念。然而,直至1972年,Dennis Meadows等人合著了《发展的极限:罗马俱乐部关于人类困境的课题报告》一书,该书呼吁人们注意因生态危机产生的全球挑战。该书发表后,“全球化”一词成为了常见词。见Jost Delbruck,Globalization of Law,Politics,and Markets-Implications for Domestic Law:A European Perspective,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Fall 1993,第10页的注③。第10页。)有学者认为该定义是最好的全球化定义之一。(注:Krishna Jayakar,Globalization and the Legitimacy of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5,No.2,Spring 1998.//www.law.indiana.edu/glsi/vo15/no2/15jaya.html,p.2.)其特色之一,是指出了全球化涉及的是有关活动的“非国家化”,而诸如立法和管理市场一类的活动,以前一直被认为是国家的专有领域,全球化因此而有别于“国际化”。(注:虽然“全球化”一词有时被当作“国际化”的同义词来使用,但德尔布鲁克教授认为这两词有着不同的内涵。他认为,“‘国际化’(internationalization)是民族国家在那些它们不能独自获得国家利益的领域,为达到实现国家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国际化是国家行为体(actor)、公共或私人行为体在国家之外的层面进行的合作活动,但它们最终由国家所控制”。见注①引文,第10-11页。)该定义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对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认同。长期存在的民族国家体系不能想象超越一国的全人类“共同利益”,这种利益是由不同的、有时是冲突的国家利益的相互作用而产生。据此,全球化试图超越这些单独的国家利益以确认全球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创立了一个能使不同观点俱容其间的全球“公共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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