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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立法体制(7)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四)人民的民主参与

  投票是瑞士人民参与政治包括参与立法的主要方式。在直接民主的制度下,许多事情需经过人民投票决定。投票活动已成为瑞士人的一大负担,人民对这种直接民主有些厌倦了。按瑞士的惯例,联邦公民一年要投票四次,春夏秋冬季各占一个星期日。各州为了方便人民,也常把本州的议案在同一天提付表决。据统计,瑞士联邦和州的议案之多,每年每个有投票权的公民要对20多个议案进行投票。据《瑞士的政治制度》一书的作者西格先生的研究测算,瑞士人近年来对联邦议案的投票率在35%左右,最高不过50%;在州议案的投票中,参投率不到30%.针对这种现象,日内瓦大学法学院宪法教研室主任马林维尼教授曾解释说:瑞士公民经常参加投票,涉及的主题很多;在全体公民中,有10%的人每次都参加投票,有10——15%的人从来不参加投票,有50——70%的人参加部分议案的投票。由于议案主题很多,人们的兴趣又不一样,因此,达到30——40%的参投率已经算不错的了[06].

  五、瑞士民主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瑞士联邦议会两院的社会特征,被选出的人却并不是全民意志的反映。首先,在议会两院里没有外籍人,虽然外籍人不是瑞士公民却占居民人口的15%;其次,联邦议会两院只有小部分妇女代表(10%),两院的代表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整整一半是独立职业者。只有两种全国性的宗教信仰和三种最主要的语言在联邦议会里有比例代表。据一项统计,“1971-1975年间,对联邦政治做出最重要决策的不到300人,其中只有15%是立法机构成员;37%是政治利益集团的各种联合会的代表;25%是联邦委员会委员和联邦管理部门的首席官员;19%是州政治家;其余4%是专家。[07]”如果在立法机构内部做比较,那么全民和政治决策小圈子的差别更大。立法机构中不仅外籍人、妇女、年轻人的代表性很少,而且工人和左翼政治势力的代表也很少。

  具体来分析,瑞士的民主立法体制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过于强调民主而忽视效率。民主和效率常常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追求民主多需付出效率的代价,而追求效率又不得不牺牲部分或者全部民主。这就是事物的矛盾性。多数国家在处理民主与效率的矛盾时,根据不同的主体,尽可能地使二者达到一种平衡。例如,作为代议制机构的议会,其运作追求的主要是民主,而作为执行机构的政府,其运作追求的则主要是效率。与此同时,它们各自又必须考虑最大限度地兼顾效率或者民主,根据本国国情,在它们在间找到平衡点。瑞士社会过于强调民主,以至于使之走向保守,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现代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效率。因为“直接民主的重要性,远甚于立法的效率。”瑞士人的观点是,独裁体制是最有效率的;实行完全的民主就不能搞独裁,就必须以效率为代价来获取真正的民主。然而,瑞士的这种比较极端的民主观念和体制,不仅使国家决策缓慢、迟钝,一项必需的立法从考虑、动议到最后生效,往往需要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而且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的保守倾向。瑞士妇女迟至1971年才获得男女平等的权利就是明证。

  第二,立法体制趋于保守僵化。瑞士的立法体制是150多年前建立的,虽几经修改宪法使之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势,但其基本原则和格局不能更改,因而已难以跟上国际社会发展的步伐。如瑞士公民在几次人民复决中,都拒绝政府积极推动的参加联合国和欧洲联盟的议案,使瑞士在不断变化的世界格局面前屡屡处于尴尬地位。为减少以上弊端带来的问题,近年来,瑞士政府一直试图通过修改现行宪法来整合其包括立法制度在内的政治体制。然而,修宪谈何容易!既有的民主立法体制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直接民主的同时,也最有效地掣肘着修宪的整个过程。瑞士直接民主的传统的保守性,必然会使以修宪来完善其立法制度的多数努力遭到大打折扣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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