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面已经谈到,一般论文下笔之时,所要表达的思想、观点、主张已经存在,不须作什么研究,只须予以解释、论说、表达。而学术研究论文下笔之时,并没有这样的思想、观点、主张,只是确定一个研究课题、研究对象、研究范围,经过研究最后才产生、形成思想、观点、主张。
这个区别在论文题目上就表现出来:
一般论文的题目必须用决断的语气,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即使用了疑问的语气,其实际的意思仍然是肯定的。但学术研究论文,就不能这样,学术论文的题目,不能是论断。
例如,“论某法是依法治国的总章程”,就是一般学术论文的题目,不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因为作者关于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观点已经存在,仅须予以解释、说明、表达就够了,无须再作什么研究。
“论某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不是一个论断,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和作用,尚有待于进行研究。这就是学术研究论文的题目。
除了题目集中反映文体外,文章中间的标题也要符合文体。
一般学术论文,文章中间的标题也应当是一个论断,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学术研究论文中间每个部分的标题则相反,不能够采用肯定或否定的语气,不应当是一个论断,只能够确定该部分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
例如,《法学研究》1999年第五期第一篇文章《论建立独立、开放与能动的司法制度》,当然是一篇学术论文,但属于一般学术论文,不是学术研究论文。因为题目采用了肯定的语气,表明作者的基本思想和观点已经存在,本文的任务只是解释、说明和表达,以求说服读者,而不须再作研究。当然,一般学术论文是此前学术研究的成果,自不待言。
文中有三个标题:
一、司法独立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
二、司法开放性是司法权威和独立的最终力量源泉
三、司法能动性是司法独立和司法开放的条件
都是采用肯定的语气,分别是三个论断。符合一般学术论文的要求。
再看同期另一篇文章《安全关照义务论》。从题目看,只是表述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安全关照义务”。究竟作者有关安全关照义务的观点、主张是什么,是认为很重要,主张我国法律应当规定此项义务,抑或认为所谓安全关照义务没有什么价值,主张我国法律无须引进此项概念?从题目无从判断。这就符合学术研究论文的文体。
再看该文中间的标题:
一、问题的提起
二、比较法上的观察
三、对外国学说的评析
四、履行辅助者、举证责任
都不是论断,不采用肯定、否定语气,符合学术研究论文文体的要求。这是一篇专题研究论文。
再举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民商法论丛第10卷王建源的《让与担保制度研究》,我们看第二章“让与担保的法律结构”,下分五节,标题:
第一节 让与担保的类型
第二节 让与担保的设定
第三节 让与担保的对内效力
第四节 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第五节 让与担保的消灭
均只确定该节的研究范围,不作论断,不采肯定、否定语气。
学术研究论文的思想、观点、主张,产生于研究过程的结尾,基本见解表述在结论部分,关于各章、各节的研究结果,表述在该章、节的结尾,有的在每一章后面设一节小结,在每一节后面设一段小结,这是学术研究论文文体所决定的。
(二)文字
与学术研究文体相适应,还应当谈到“文字”、“文风”和“文采”。
1、学术研究所要求的“文字”
当然首先是:准确、流畅,符合语法、文法。别的文体常用的一些修辞手法,不能用,或者一般不能用。例如:抒情、描写、夸张、比喻、拟人等等。科学家在讲解什么是“相对论”时,说:你如果和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孩呆在一起,总觉得时间过得太快,两个小时过去了,总觉得还不到半小时。反之,让你和一位又老又难看的老头或老太婆呆在一起,恐怕半小时你也奈不着,心里尽埋怨,时钟是不是停了。感觉上真是度日如年。这就是相对论。这就是比喻。但爱因斯坦研究、证明相对论,能够这样吗?社会科学研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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