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浅议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不少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组织形式不健全、实施经费缺乏、队伍建设力度不够是诸多问题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援助组织形式的架构

  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国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还是属于英美法系,无论是属于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类型中的福利制度型还是属于私人操作型,当事人都无权自己选择律师,而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公职律师来承担,或者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或法院指定、委托私人律师来承担。公职律师的费用由国家从国库中支付,私人律师则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报酬并得到相应的援助费。

  除刑事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援助活动,在实施援助的机构及其人员方面,就不尽相同了。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专职律师模式,或称公职律师模式,即由政府拨款,并通过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专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来进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是承担法律援助法定义务的律师,不得拒绝合格当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当事人原则上也没有选择律师的权利。

  二是司法保障模式,即法律援助业务全部由私人律师承担,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私人组织或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政府设有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称为“法律援助委员会”或“法律援助协会”等,但只负责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批,指派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并向其支付报酬。

  三是混合模式,即既有公职律师专门从事法律援助业务,又有私人律师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多种方式提供法律援助业务。这种模式下,司法保障与专职办公室混合使用,所有需要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先去某一个地方的法律援助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接受对其经济状况和案情条件的初步评估,如果申请成功,案件即被接受并开始运作,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一位私人律师或带薪律师为其服务。

  可以说,三种模式各有优劣。第一种模式体现了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但依赖政府拨款往往导致专职律师的收入较低,缺乏竞争使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固定人数的专职律师难以满足日益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而第二种模式虽然方便、灵活、易于推行,符合律师独立执行的要求,且竞争机制保证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但是国家对法律援助的控制却相对较弱。某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疏忽了援助义务,不能及时、真实地帮助受援人,反而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发展。而对于混合模式,它集前两种模式的优点于一身,显示出更鲜明的优越性。

  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法律援助需求量大,而政府财政负担却能力有限,采用单一的公职律师模式显然不合适。而如果依靠社会职业律师来操作法律援助,就必须具备完善的律师制度,而我国当前律师的数量远远无法满足众多受援对象的实际需求,故我国也不能单纯采取司法保障模式。

  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组织形式的选择上,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可以借鉴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公职律师,或由其指定的个体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来承担;刑事以外的法律援助,则采用混合模式,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既包括公职律师,又包括法律服务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职业律师、公证人员、基层法律工作人员,还包括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民间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以公职律师提供服务为主,既可以体现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性质,为普通老百姓所接受,又可以充分发挥其他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缓解财政压力,更多的满足受援对象的需要。

  (二)我国法律援助实施经费的保障

  必要的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物质保障。没有足够的经费投入,法律援助就有可能成为一句空话。虽然《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付,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就目前来看,法律援助资金严重匮乏却是个不争的事实。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纯地依靠政府投入,必须完备机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