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检察日报》一版有两则消息引人关注。一是7月1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二是同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起草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本报网站,公开征询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意见。
一部法律草案,一份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在同一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说巧合的话,只是两则新闻发布的时间相同。而从事件的性质和意义而言,这种巧合却意义深远——让我们清晰地聆听到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足音。
制定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什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内涵。出台一部法律,或一部行政法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不仅涉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虽然国家专门机关和专家学者在起草、制定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不可否认,充分发扬民主,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是相当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从更深层次而言,制定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这样的法律如何制定和完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关国家机关在起草法律,拟出台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时,能够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虚心听取、广泛收集、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才能制定出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人们也才能去自觉地执行和遵守,我们的社会也才会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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