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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与“良吏”(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关于“良法”出“良吏”的问题。宋代王安石变法时曾说:“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如其不能立法,而欲人人悦之,则曰亦不足矣”(引自《周公》)。至于为什么立“良法”才能出“良吏”的原因恐怕还是西方的法律思想家从人性的角度说得更为清楚明白些。卢梭曾说过:“人们首要的法则是对自身生存的关怀;人们首要的关怀是对自身利益的关怀”(《社会契约论》)。对此,孟德斯鸠说得更为直白些,他认为:“自私是人的本性”、“一个人一旦掌握了权力,就必然产生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的想法”、“绝对的权力必然意味着绝对的腐败”、“要想防止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论法的精神》)。这就是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石。这些思想家的话语无非是强调制度可以限制或约束人性的自私或恶的方面,说明“好的制度可以把坏人变成好人,而坏的制度可以把好人变成坏人”的道理。因为执法的官吏并非神明,他们也有七情六欲,他们为官为吏也是为了能够取得一个即可养家糊口又可实现自己理想或抱负的职位。如果我们把公共权力交给他们掌管后不能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有效地防止他们滥用手中的权力,那我们就不能保证他们从本应该为民掌权谋利的“良吏”一个个蜕变成渎职枉法、中饱私囊、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相反,如果我们设计出了良好的制度,制定出了防止权力滥用使权力能够相互制衡的“良法”,任何官员不管其级别有多高、职务有多大,一旦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则必让其受到法律的追究。倘真如此,何愁“良吏”不多也!

  看来“良法”与“良吏”的关系的确是一种循环相生、相互为用的辨证关系;不仅是“良吏”能催生出“良法”,而且“良法”更能约束出“良吏”;其中,“良法”为本,“良吏”为末,能够约束“良吏”之“良法”更为本中之本。记得当年英国的培根大法官最终因涉嫌徇情枉法而受到英国议会的审问时说过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大意是这样的:我可以毫不愧疚地讲,我可以算是本世纪以来最为清正廉洁的一名法官,但议会对我的此次审判也是本世纪最为公正的一次审判。愿我们的国家多一些人品如培根那样清正廉洁的“良吏”,更多一些像英国那样能够随时限制权力被滥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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