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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典与判例的融合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摘要:法典和判例,作为西方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特征,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交往的扩大,而日趋融合,本文主要比较了法典和判例各自的长短,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者融合的必要性,并就我国现阶段是否引入判例,简要的谈了一下自己的看法。

  法典与判例,在若干世纪以来分别在不同的国度发挥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缺陷。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政治、法律、文化也都和经济一道跨越国界,向全球化发展。在人们的跨国交往中,各种制度的利弊也都呈现于世人的面前,人们开始对两大法系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开始对法典法和判例法进行研究,取长补短,于是就有了法典法和判例法的融合趋势。法典与判例的融合,一方面是法律制度打破国界的产物,另一方面则是法典与判例各自作为单一制度固有的缺陷而引发的必然趋势。

  一、法典之长短

  (一)法典的优点

  1、法律的法典化是统治者民主的面纱。在古代社会,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维护统治,镇压反抗。统治者为了镇压的方便,往往把法律神秘化,将法律隐于自己的喜怒哀乐中,把法律作为维护自己统治的秘而不宣的武器。然而“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古代残暴的统治者并没有因为自己手中掌握着神秘的法律而江山永固。统治者动辄借法律之名,占他人之财,夺他人之命,尽管其手中的法律秘而不宣,但再秘密的武器用多了,也不再神秘。更何况,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时,以致 “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至此,法律的神秘威慑力也已大不如前。于是,统治者为了继续保持自己的地位,不得不寻求其他的手段,其中之一便是布法于众。古代深谙统治之术的帝王知道,法律与其神秘而无用,不若顺应民情,摆出一副民主姿态,把原先秘而不宣的法律编纂成典,公告天下,令其一体遵行。这样,尽管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依然严峻苛刻,但毕竟是民众斗争的一个果实,也是统治者的一步妥协,在相当程度和时间上可以缓和社会矛盾。

  2、法律的法典化,有利于维护阶级斗争的成果。历史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总会引起不同阶级的矛盾。如奴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封建贵族阶级;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无产阶级。人类的政治发展历史表明,一个社会中,新阶级的产生、壮大,势必会对原有的占主导地位的阶级产生威胁,这样,新旧阶级之间的矛盾便不可避免。占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力图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而新兴阶级由于自己力量的壮大,则不再甘为人下,力图与现有统治阶级分掌门庭,甚至取而代之。阶级矛盾的激化便是阶级斗争,阶级斗争的结果,必然导致一方有所得,一方有所失。失利的阶级为了捍卫自己剩余的利益,得利的阶级为了确保自己已有的斗争成果,都需要借助法律这一具有神圣色彩的东西将斗争的结果固定下来,并召告天下,一方面是防止对手反悔;另一方面则是让世人承认自己的现有地位,表明自己地位的合法性,让世人服从自己的利益取向。而法律完成这一使命的形式便是法典化。

  3、法律的法典化使人们有规可循。古代的法典隐藏于统治者内心,人民并不知道什么是法律,法律又是什么,什么行为符合法律,什么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以致于人们往往摄于统治者的神秘之法,而无所适从。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手脚,不利于人们自由地进行社会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从而阻碍了社会发展。统治者把隐于心中的神秘之法系统化成法典,公之于众,则民众知法为何物,可以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样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制裁。这样,人们的社会活动就有了规则,有了导向。人们就可以相对自由地进行社会活动,不用再担心神不可测的法律。

  4、法律的法典化可以防止法官擅断。由于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必须由法官作出最后裁断,为了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于是立法者尽可能地将法律制订的详细些,尽可能将各种可能的情况明定化,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典断案,一旦法官违背了法典,作出了与法律相违背的裁判,当事人就可以要求重新裁判,法官也可能会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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