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地区管辖中,可能出现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和《解释》第17条的规定来进行处理。依据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第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单位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如果在地区管辖中发生管辖争议,而人民法院之间又不能协商达成协议的,则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解决管辖争议,及时确定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
参考文献:
[①]柯昌信著:《初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人民司法》1995年第4期。
[②]陈小毛著:《试论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政法学刊》1997年第3期。
[③] 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238页。
[④]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04页。
[⑤]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104页。
[⑥]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一版第238页。
[⑦] 张中友著:《百种单位犯罪的界限处罚与预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4月第一版,第115页。
[⑧] 樊崇义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第一版,第180页。
[⑨]贺平凡著:论单位犯罪的管辖及其强制措施的运用,//www.grandall.com.cn, www.grandall.ynceo.cn/Article/chengxuzhuanqu/20050306。
申君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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