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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之三元结构论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摘要:本文从私法的发展趋势说起,通过对私法本质的分析,以全新的视角阐述了私法是以三元的形式存在的,以及三种私法存在形式间的相互关系,从而解释了私法社会化、公法化的问题,这无疑对私法再认识有着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私法三元结构、完全私法、普通私法、公益私法

  一、问题的提出:从私法的发展趋势所想到的。

  私法从罗马法以来经过了上千年的发展,可以说在西方已经形成了发达的私法文化,在人民群众中已经形成了浓厚的权利意识。在经由“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之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达到了顶峰,随着社会经济的显著变化,科技的日新月异,自由放任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伴随着近代私法向现代私法的演变,[1]西方一些法学家提出所谓的“私法的削弱和公法领地的扩张”(弗里德曼),或“私法和公法、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之间界限的模糊”(昂格)。[2]更有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契约已经死亡,[3]甚至有人提出私法已经死亡的呼声,[4]这种说法确实危言耸听,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恐慌。另外,私法还有所谓社会化的倾向,史尚宽先生对私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讨论,认为“个人有追求自由及幸福之权利,同时惟于适合公共利益之限度,赋与以法律上之力(权利),负有以其力贡献于公共利益之义务。”并将其定义为私权社会性乃至义务性。[5]

  事实上到底是不是这样呢?私法如果公法化、社会化是怎样的公法化、社会化呢?契约、乃至私法是不是真的死亡了呢?或者说它们是在何种程度上死亡了?本文拟对私法进行仔细解读,通过对私法本质的认识,进而认为私法乃三元结构之意识存在。在私法的三元结构理论下,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私法千百年来的发展变化,以及私法和公法的界限,这有利于严格区分开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从而完善私法,通过无为而治,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

  二、私法之再认识:私法到底是什么?

  认识一个事物,必须从其源头开始,方能全面认识事物的全貌,认识私法也不例外。通常人们认为私法起源于古罗马,在公元三世纪市民法和万民法合而为一后,私法的发展空前繁荣。由于罗马法符合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需要,故伴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败,经过几百年的陈迹后,终又在注释法学派的推动下,有了罗马法的复兴,这不仅深深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而且也波及了英美法系国家,可以说罗马私法的影响是世界范围的。私法相对于公法而存在,故此处不得不对二者进行论述。

  (一)私法和公法

  自从乌尔比安在《学说编纂》中依照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以来,公私法就成为大陆法系法的划分的一种重要方法,尽管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但至今仍不失为通说。只是关于公私法的划分标准尚有争议,具不完全统计,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有十几种之多。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利益说(目的说):此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划分标准,认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为私法。此说为乌尔比安所倡,“规定罗马国之事者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Publicum ius est ,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 , privatun , quod ad singulorum utiltatem pertinet.)”[6]

  主体说:认为规定国家部门间、国家部门与私人间的关系的为公法;规定私人之间的关系的为私法。该说为德国当前的通说。

  关系说:认为调整隶属关系的为公法,调整平权关系的为私法。按照当前各种教科书和通常的理解,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的总和。由此可以看出,我们通常划分的标准就是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平等。但不管怎样,这几种学说都不能完美的解释某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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