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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现代法学是一个体系庞大、门类众多、结构严密的学科,诸多分支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与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播有着紧密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说来,近代大学的兴起源于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世界历史上第一所大学  -波伦那大学就是从研究法律,主要是研究罗马法开始的。从12世纪开始,欧洲各国的法学家对罗马法竞相钻研,形成众多的学术流派,如意大利学派(亦称注释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伊纳留斯)、法国学派(亦称沿革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古雅士)、荷兰学派(亦称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格老秀斯)、德国学派(亦称历史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萨维尼)。自19世纪以来,罗马法实际上已成为各国学者共同研究之对象,罗马法亦成为现代诸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院校必修之课程。这些不仅在学术上提高了罗马法的历史地位,而且推动了法律诸分支学科的发展。

  1.罗马法与外国法律制度史。罗马法始自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表法》,延至公元6世纪的《国法大全》,历时一千余载,文献浩如烟海,其法制建设的成就在古代社会无与伦比。奴隶制社会是人类文明的开创时期,以埃及、巴比伦为代表的古代东方国家和以希腊、罗马为中心的古典奴隶制国家都创造了自己的法律财富,出现了《摩奴法典》、《摩西法典》、《汉穆拉比法典,等著名古代法典。但在诸多法系中,唯有罗马法得到众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精心培育,逐步摆脱了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道德观念的束缚,比较客观地反映了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规律。它不仅成为古代法制的高峰,而且与近代大陆法系有着源和流的关系。所以,罗马法的内容、特点及其发展规律无疑应是外国法律制度史的重要研究范围。

  2.罗马法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罗马法学家编写法学著作,解答法律问题,许多就直接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罗马人的法律思想学说,在《十二表法》颁布后开始形成,以后日趋活跃。从帝政初期的萨比鲁士和普罗库路士的两大学派,到后来的盖尤士、巴比尼安鲁士、乌尔比安鲁士、保路士、莫德斯悌鲁士五大法学家,都在理论上阐述了公法与私法的观点,自然法、万民法与市民法的关系,特别是对以商品生产为中心的私法关系作了详细的论述。他们的学说和著作集中地反映在《国法大全》之中,对后世法律思想的演变和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可见,罗马法学家的思想理论观点是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材料……

  3.罗马法与西方民商法学。西方民商法的产生有三个来源,即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一般认为,罗马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起到了典范作用,无论是体系的编排、原则的制定、基本制度的形成,乃至一些主要术语、概念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起源于罗马法,其中影响最为显著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则以自己的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吸取罗马法的某些原理而创制了一个独特的法律传统。学者大抵认为,普通法系国家在遗嘱继承、婚姻和海事等方面接受了罗马法的影响。此外出于近代经济发展的需要,还容纳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如侵权赔偿、抵押回赎权、契约关系中错误的效果等。作为西方民商法基本因素的教会法,是以罗马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若干罗马法规则而形成的。由于其调整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的需要,宗教法院在管辖家庭、婚姻、继承以及土地、海事等方面的案件中,不得不采用罗马法的原理和规范,至于中世纪商法源于各地的贸易习惯,由各地商事法院判决积累而成,亦受罗马法影响很大。在中世纪西欧,罗马法虽未被直接采用,但它仍然存在于人们的记忆之中,作为一种习惯规则而普遍存在,因而成为西欧商法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可见,对罗马法的学习,是研究西方民商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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