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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归纳、整理,但应当保持原意,并不得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存在举证人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等反复质证情况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反复质证情况。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规范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行为。

  三、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阐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表态或者虽然表态但不说明理由,是现行判决书的最大缺陷,也是当事人意见最大之处。随着《若干规定》的施行,这一问题有望获得解决。根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表述。

  再审民事判决书阐明对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等表态。当事人未提出的异议,再审民事判决书一般不主动审查。 一般而言,对单一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阐明理由;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阐明理由;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交了相反证据且均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围绕各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重点阐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不予采纳的;因证据系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而不组织质证,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而不予采纳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援引相应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已采纳的证据进行,并明确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

  采纳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阐明证明事实成立的已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并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对当事人提出但未获法院认定的事实主张,再审民事判决书也应从分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出发,阐明不认定的理由。

  在具体表述上,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采取“依据本院已采纳的……提供的如下证据:……,本院认定……主张的下述事实成立:……,理由是:……”、“依据本院对证据的上述分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下述事实:……,理由是:……”。根据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特点,应重点对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未认定的事实,以证据为基点,从证据与事实间逻辑关系的角度,分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原因,说明纠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认定,对按照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对按照推定规则认定的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不明确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但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和援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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