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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世界遗产的法律保护(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四)整治。

    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文物的巨大商业价值刺激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欲望,他们大肆侵害活动。为此,我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了严厉打击盗掘、盗窃、走私文物、破坏自然环境等违法犯罪的行动。2003年,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开展的打击破坏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行为的整治行动就取得了突出成效。 151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中有80%以上完成了标志、标牌的设置;39个风景名胜区制定了管理条例或保护条例;查处了1686起违法违规建设案件,有效地遏制了风景名胜区的违规开发建设活动。 1995年夏天,大足石刻北山景区北塔内一尊佛像头被盗。案发20多天后,公安机关在成都龙泉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捉获,后经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王某被判处死刑。2003年9月8日,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西陵重要组成部分的火焰牌楼上的4尊高1.7米、重1.5吨的石雕蹲龙和一个高2.5米、重3吨的火焰宝珠纹石刻被盗走。5件文物均为世界教科文组织在册的保护文物。易县公安机关积极展开侦破行动。9月1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一个粮库内将被盗文物起获,10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五、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合作

    (一)加入国际公约。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参加的四个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分别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为了加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间协作,我国政府于1989年9月25日加入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该公约主要宗旨就是保护缔约国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该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均有义务建立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机构,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履行协助制订旨在切实保护文化遗产特别是防止重要文化财产的非法进出口和非法转让的法律或规章草案,组织对考古发掘的监督、制订并不断更新一份其出口将造成文化遗产的严重枯竭的重要的公共及其私有文化财产的清单,对任何种类的文化财产的失踪进行适当宣传等。这里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如考古发掘或考古发现的成果,100年以前的古物、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物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有艺术价值的财产等。

    1997年3月7日,我国政府决定加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缔约国返还被盗文物、归还因违反缔约国为保护其文化遗产之目的制定的文物出口法律而移出该国领上的文物等国际性请求。该公约中的文物系指因宗教或者世俗的原因,具有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者科学方面重要性,并属干该公约所列分类之一的物品。根据该公约规定,被盗文物的拥有者应当归还该被盗物;缔约国可以请求另一缔约国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命令归还从请求国领土非法出口的文物。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了“全球防止非法贩运文化财产报告”,该报告公布的数字是,全球47个国家的218个博物馆中中国文物就有163万件。在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索回流失海外的珍贵文物数万件,涉案文物的追缴也得到了国际组织的协助。

    (二)发展国际合作关系。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世界各国、有关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广泛、深入的合作关系。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倡导下,我国政府应柬埔寨政府的邀请,承担了世界文化遗产吴哥窟周萨神殿的保护修复工作,受到柬埔寨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专家的好评。我国和国际社会在世界遗产保护领域合作的经常化、制度化,是推动和促进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与联合国组织的标准、与人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要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及相关单位的合作,使我国的世界遗产工作走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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