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上)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纷繁复杂的学科分类体系已经支解了私法的整合性研究,从而妨碍了对私法理论的抽象和私法文化的建立。本文从四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的学问的命题:(一)提出应“将学问看成学问”,认为这一观念的确立在当今中国法学研究中尤为重要;(二)确立私法的界线是将私法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的前提条件;(三)认为私法统一在以自然理性为基础的理论核心中,也应以此将私法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进行整合性研究;(四)文章认为,通过私法的整合性研究,抽象出作为私权本位价值的社会基础含义,从而有助于形成一种权利文化。最后,作者寄语中国私法文化(权利文化)健康成长与发展。

  [关键词]:自然理性,私法,整合性研究,学问

  一、引言:将学问看成学问

  面对以生产学术制品为己任的现代学术体制,日趋复杂的学科分类体系实际上已经消减了人们对学问的拓展和自省能力,正在将我们变成大规模知识生产车间的“手工生产者”;-即使是借用了现代信息技术,也不能使我们比一个机械工人高明多少,因为我们几乎已经习惯于用“手”去工作而不是用“脑”在思考。不仅如此,而且由于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中国社会科学重建工作缺乏对学术制度本身的合理性(legitimacy)问题的自主性思考,“亦即大体上在不考虑社会科学知识的性质以及这种知识增长的规定性的境况下诉求学术制度的恢复和建构,从而致使这种对学术制度的追求滞留于形式层面;更进一步讲,本来为了抵御意识形态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对社会科学的干预而建构的学术制度,结果由于对建构学术制度的学术判准的不意识,而使意识形态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嵌入于这些制度之中,并透过这些制度而展现出社会经济等需求在另一种形式下对中国社会科学的无处不在的渗透和支配”[①].这样,学术研究中的“手工劳动”,与依附于政治、资本和职称的所谓“专家学者”相结合,构成了一种越陷越深而又不能自拔的恶性循环:通过这些“专家学者”,政治、经济和其他领域中非科学或学问性质因素,获得了合法性基础;而通过对政治、经济等资源的利用,“专家学者”们又获得了稳定的而无以动摇的“学术地位”。而最终,这些做法又反过来强化了这种学术制度及其背后的非学术性因素对学术研究的支配性,从而使得社会科学研究又丧失了自主性品格。[②]这些所谓的“专家学者”们似乎忘了,“社会科学只有拒绝迎合让它充当合法化或社会操纵工具的那些社会力量,才能构成其自身。而社会科学家们也只有借助自己研究所确立起来的逻辑,才能确立自身的地位。”[③]

  在社会科学这种叙事式的发展进程中,狭隘的法学学科分类体制不仅使人们失去了对学术所应有的人文主义理想和关怀,并且使学术体制一方面成为偏见的生产地,而另一方面则成为某些人谋求专业地位和建立所谓“学术权威”的场所。尤为严重的是,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因而它所面临的诱惑也就更多。青年学者孙宪忠博士曾对那种动辄把某种制度归结为“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的定性做法表示过不满,认为这是“一种看起来与阶级分析的方法有所背离,但是从研究方法看却属同类的研究方法”[④].而在我看来,从严肃的学问角度出发,这种“研究”与其说是研究,倒不如说他们是依附于时事政治的一种媚俗。因此,是否将法学看成学问,在当代中国几乎也成为了一个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尽管我也并不十分赞赏诸如“学问中国”之类的江湖豪情和“漫话法学”式的闲情逸致,但相较之下,“学问中国”毕竟有一种试图将学问看成学问的情怀,而“漫话法学”也竟有一种远离尘嚣的悠然。因为这些研究毕竟可以在一种近乎“自娱自乐”的学问中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学术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建构。我们不能放弃社会科学自身的操守而去逢迎政治和经济,从而让政治和金钱去为所欲为。政治概念会减弱法学的学问价值或学术性;而金钱则可以腐蚀一个学者的灵魂。私法学术性的建构更需要学术人能够战胜自己的私欲! 拉德布鲁赫(Gustv Radbruch, 1878-1949)曾说过,那些有理由去为自身的研究方法而忙碌的科学,往往是一种病态的科学。[⑤]这位20世纪早期的德国法学家当然不知道中国法学目前的研究状况,而考虑到缺乏基本研究范式的“国情”,我们姑且可以将他的这番话当作一种“坐着说话腰不疼”的说法。[⑥]不过,在当今中国,我们也有理由认为在私法研究领域存在着某种“病态”,而且有理由认为这种病态还不能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私法文化或权利文化”[⑦]之类的老生常谈的问题加以搪塞了事。但是,当我们仔细琢磨目前私法研究中关键问题到底出在哪的时候,这个看起来无处不在的“问题”,又似乎无处可寻。好在我们这里还可以从一些结论性的现象入手,进行一种反向推论,或许从中能够发现问题的实质所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