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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意见写入民事判决书的尝试与反思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裁判文书中是否必须列入代理律师的意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在刑事判决书中有时有所体现,但在民事判决书中,几乎看不见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不利于司法实践且不利于我国法治的发展。

  笔者拙见,有代理律师出庭的案件,代理律师的意见,应当列入裁判文书中。人常说,法官是一种追求公平正义、终身贯彻法治精神的职业,而律师是一个自由职业者,通过代理案件,为一方当事人服务而实现法治精神。无论怎么说,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共同的目标都是忠实于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作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时代表一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一方委托人的权益。而法官通过审判案件,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维持社会公正。法官要中立,要听取双方代理人意见并对其进行归纳。尽管看问题角度不一样,但律师与法官在法律职业上还存在许多共同语言,共性问题较多,也容易沟通。

  律师为了维护已方委托人的权益,会尽量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适用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而对不利于已方委托人的,则不谈或避重就轻。双方的代理律师都是这样,这样居中裁判的法官可兼听则明。在庭审及文书制作活动中全面听取并吸收律师代理意见,认真审查律师依法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与透明。同时,有益于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并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笔者曾在所主办的芜湖“试管婴儿”案件中,将医、患双方代理律师之代理意见精心进行归纳,概括要点并罗列为各一二三四,事后深得双方好评。尽管判决驳回了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但把患者要讲的,其代理律师要讲的内容,都写进了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基本上心悦诚服,双方亦都没有提出上诉。因该文书归纳了各方意见,特别是代理律师意见,层次分明,焦点集中,整个法律文书深得媒体好评并在媒体报导时全部采纳。(参见拙作“试管婴儿手术失败,医患双方对簿公堂”2003年9月24日《大江晚报》之法庭内外专版以及向陈宏著:“直面‘试管婴儿’医疗纠纷” 2004年3月25日《 芜湖日报》B1整版)。

  可以说,裁判文书是建立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正常交流与沟通的最好平台,让诉讼当事人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进入文书也是对代理律师劳动的珍重,是对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的珍重,也是对法律的珍重。这种尝试,对人民法院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加强法院自身建设具有重要价值。充分尊重诉讼代理人,特别是代理律师的劳动成果,并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辩证分析及合理采纳,可以增强民事判决书的透明度,满足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于代理律师来说,亦可以更好的向自己委托人交待:听不听是法官的事,讲没讲、讲得有没有道理则是代理律师的事。代理律师既然“讲”了,法官又有何理由不写进民事判决书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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