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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权利冲突——现象与解决方式之间(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权利冲突为实证的存在,在立法予以解决之前,只能委以司法的途径。但是,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并不利于通过个案审理确定权利的边界,亦使权利冲突不能通过司法的个案审理途径得以解决,如此使得具体的权利冲突不能逐渐得以消减。因此,通过司法(不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权利冲突的努力并不能有效地实现。各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不得不面对具体权利冲突的现实,因而为各级法院提供解决权利冲突的外在规则,亦成为一种趋向。对此有两种方式。其一,确立权利的位阶。由于权利位阶的存在,使法院仅仅依靠预先存在的权利位阶规则,即可有效排除低位阶权利的适用,权利冲突则得以解决。其二,提供明确的权利边界。权利边界的司法(指个案审理方式)外确定,需要学界的准备、立法的努力,准立法性的司法解释、法律原则的运用等等。权利的边界即已确定,又何来权利冲突?如此,势必注重确立权利边界的研究,而否定权利冲突存在的意义,权利冲突则成为“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除此之外,则没有提出解决权利冲突的有效方法,盖因我国法院的审级制度及其司法解释权授予的现状使然。

  就权利本身是否存在位阶,现在仍处于争论中。不过权利位阶的固化,则有使一种权利绝对优于另一种权利的危险。即使认为权利位阶具有相对性,亦易于使法官持有一种固有权利位阶的先见,并造成具体案件的处理不具合理性。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体系,但并不等于权利具有先天的不平等。各个权利均为独立的存在单元,各自具有相应的界限。权利冲突的实质为价值和利益的冲突,[4]因此有必要从价值和利益的角度讨论权利的位阶问题。虽然支持权利的价值具有相应的位阶,权利背后的利益因素亦具有不同的重要性,但是权利不同于价值,也不同于利益。相关价值或利益的不平等,并不表明相关的权利也是不平等的。权利有着各自的边界,在权利确立时,相应的价值和利益,已被填充于权利的界限之内。权利所包含价值和利益的重要性,已在确定权利边界时被考虑,其反映的是权利界限的扩张或者缩减。因此,权利位阶的存在已不具有意义。在发生权利冲突时,只是权利边界的划分,其中必然要考虑的是相冲突的价值和利益因素,即权利所包含价值和利益的消长,而非权利的重要性。因此,权利冲突的解决,恰恰是价值或利益在具体情形下的衡量,并以价值或利益的合理配置为必要,以权利边界的划分为方式,以权利冲突的消灭为结果(当然这种权利冲突消灭的结果难以在目前审判机制下实现)。

  结语

  权利冲突作为一种现象而存在是种不争的事实。权利冲突的解决应直接体现为权利边界的划定,并导致权利冲突的消灭。但是,我国目前的状况则导致权利冲突的普遍存在,并且,由于制度的因素而不利于权利冲突的消减。在此情形下,我们首先要做的恰恰是通过学界和立法的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稳定的法秩序,使权利冲突局限于合理的范围,并通过司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进而促进法制的有序发展。

  原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参 考 文 献]

  [1] 郝铁川。权利冲突是个伪问题[N] .法制日报,2004-08-05 (3) .

  [2]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 .法学研究,2004,(3) .

  [3] 郝铁川。权利冲突:一个不成为问题的问题[J] .法学,2004,(9) .

  [4]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EB/OL] .//WWW.iolaw.org.cn/paper16.asp. 2005 - 07 - 21.

  于宏伟 朱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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