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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国国有财产法的基本思路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国有财产法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现行国有财产法律体系存在较多缺陷 ,必须在物权法之外制定国有财产法。在制定国有财产法时,必须把握五个立法原则:(1)贯彻国有财产分类规范的思想;(2)按照国际化趋势确立国有财产取得制度;(3)遵循经营性国有财产法律规范的自身科学性;(4)规定国家一体所有、中央与地方分级代表的基本制度;(5)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诉性。国有财产法的内容如下:总则;国有财产的取得;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机关;经营性国有财产的分级代表;国家财产的处分;国库;国有财产的登记备案;对国有财产支配者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关 键词:国有资产 专门立法 原则 框架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和总体进程中,国有财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自然也离不开法治,离不开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财产法》来进行规范。但是,如何制定一部既有中国特色又体现国有财产法自身科学性的法,却是一个极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一个学者的立场,在紧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就制定中国国有财产法的基本思路作些研讨,以期有益于该法的出台和我国国有财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一、制定中国国有财产法的必要性

    国有财产虽然在国际法上不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但它是政府运行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础,更是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建立和保障的物质前提。因此,现代国家都有自己的财产  (资产)。根据国家财产的实质特性,国家所控制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公共财产,又称为不可交易的国有财产、公用财产,它们是为公共利用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财产,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它的处分都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使其加入到整个社会财产的流转之中;另一类是国家普通财产,也称为国家私产、可交易国有财产、经营性国有财产,这是国家专有的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不管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还是用于商业投资,或者是将之出卖给个人,只要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都是合法有效的。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发达国家一般认为国有财产适用民法规范但通过公共目的或者立法来限制某些财产的处分或者将不可交易的国家财产排除在民法之外。20世纪以来的普遍趋势是, 民法对国有财产分类作出规定,可交易国有财产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则,另行制定国有财产法对国有财产进行特别规范。  我国现行国有财产法律体系,主要是通过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公司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海域使用权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以及大量的涉及国有财产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构成。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我国国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和管理,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促使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照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精神与“十六大”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现行国有财产法律体系,还存在较多的缺陷,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可供执行的法律依据形式零乱,层次较低。我国目前关于国有财产的立法,除刑法外,形式过于分散,内容也多具有即时性,同时立法形式主要表现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甚至非规章的政策性文件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突出的作用。

    2.没有区分两类性质不同的国有财产。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国家公共财产和国家私产的规定,实践中常常发生地方政府处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财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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